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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2.01.22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2002.03.26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2.06.25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2.10.22國立成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2003.02.27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3.4.14國立成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第六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2004.09.14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4.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4.11.30國立成功大學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2007.09.1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7.10.29國立成功大學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2008.12.02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9.01.08國立成功大學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2021.03.16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1.09.28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1.12.16國立成功大學110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2022.01.18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2.03.04國立成功大學110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由本系教授六至八人組成,其中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社科院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若系主任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時採連記法,比較多數者當選。 第三條 若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本系教評會委員。 第四條 本系專任教授未達六人時,差額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五條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系教評會委員。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教評會委員因故不克擔任委員時,由系務會議補選,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負責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本系教評會由系主任召集開會;若有委員三人以上要求開會時,系主任應在兩週之內召開會議。 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條 本系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十一條 本系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二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系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第十三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條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系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系教評會決議之;本系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第十四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系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十五條 本系教師若不服本系教評會之決議,得於該決議送達一週內,檢具相關資料逕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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