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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主管推選辦法 |
107.12.5所務會議通過 108.1.2醫學院第110次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108.1.17醫學院務會議通過 108.8.1報請校長核備同意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辨理系主任(所長)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應於系主任(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前五個月組成『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系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進行系主任(所長)推選作業,該委員會於系主任(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其中院長聘請二名委員,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投票推選委員五名(系所外委員至少一名)。若受推薦超過應有名額,則採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至第一位四捨五入)方式投票。若有委員出缺,由得票高低依序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系主任(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則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四條 系主任(所長)候選人應具有牙醫學或口腔醫學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及尋覓徵求主管候選人,且徵得當事人同意,始得列為正式主管候選人。推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所長)任期滿一個月前推薦主管候選人一至二人,呈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六條 系主任(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所未來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推選委員會參考。推選委員會得舉辦公開面談,並向系所內同仁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系主任(所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系主任(所長)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系主任(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九條 系主任(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ㄧ(含)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主管職務 第十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內職員擔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