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合聘臨床兼任教師之權利與義務要點

110.5.6第26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合聘教師(校內:不佔本系員額)

(一)權利:

   1. 得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每學年至多1名。

   2. 每學年一聘,視義務執行情形得為續聘之參考。

   3. 視需要得向本系提出圖儀費經費需求,由本系會議決定。

(二)義務:

    1. 若當學年度有指導或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必須參與本系教學工作(單獨開課、合開、授課或個別指導)。

    2. 得列席本系之系務會議,並參與系所招生、課程安排及成績評估等相關會議及工作。

    3. 若當學年度有單獨指導或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則須出席專題討論至少每學期指導一次。

    4. 若當學年度有指導本系之研究生,須出席本系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5. 所指導本系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系之掛名,並須將本系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所屬單位欄。

   6.  在所內共同為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系務而努力,在系外為本系爭取聲譽與資源。

 

二、臨床教師

(一)權利:

   1. 得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每學年至多1名。

   2.視需要得向本系提出圖儀費經費需求,由本系會議決定。

(二)義務:

   1. 必須參與本系教學工作(授課)。

   2. 列席本系之系務會議,並參與系所招生、課程安排及成績評估等相關會議及工作。

   3.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須出席專題討論,出席次數至少每學期1次。

   4.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須出席本系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5.  所指導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並須將本系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系屬單位欄。

    6. 在系內共同為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系務而努力,在系外為本系爭取聲譽與資源。

 

三、兼任教師(校內或校外)

(一)權利:

    1.  具副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得經系務會議同意後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每學年至多1名。

     2. 每學年一聘,義務執行情形得為續聘之參考。

(二)義務:

    1.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須參與本系所教學工作(授課或個別指導)。

    2.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則須出席專題討論至少每學期指導一次。

    3.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系之研究生,須出席本系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4. 所指導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系之掛名,並須將本系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系屬單位欄。

     5. 在系內共同為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系務而努力,在系外為本系爭取聲譽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