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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招生考試辦理審查面試作業要點

88.06.02  8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9.22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12.22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教學單位能在維護可信度、正確有效及經濟考量下,並秉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審慎辦理審查面試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教學單位應於辦理審查面試前成立甄試委員會。

三、甄試委員會之成員,學士班由本校專任(含約聘)講師以上教師至少三人,碩博士班由本校專任(含約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人組成。甄試委員由各教學單位主管推薦,經該單位招生小組同意後聘任之,甄試委員名單應送教務處備查。

會議召開由教學單位主管擔任主席,如該單位主管有第五點應迴避情形時,則主席一職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各招生單位因情況特殊,得經該單位招生小組同意,聘請兼任教師或校外學者專家擔任甄試委員,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甄試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確立審查面試目的。

(二)  決定審查面試方式。

(三)  研擬面試題目。

(四)  安排面試場地及流程。

(五)  公告考生面試場次及時間。

(六)  維持考場秩序。

(七)  收集考生成績並進行統計。

五、評分標準由各教學單位自訂。如有考生為甄試委員之指導學生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甄試委員應主動迴避,或由各教學單位訂定適當迴避原則。

六、各教學單位學士班及碩士班一般考試之審查面試成績評定後,送請各該單位試務人員登錄於審查面試成績冊,轉送教務處彙整,再由教務處依考試項目 (筆試、面試、審查)所佔比例核計總成績,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決定錄取標準。

碩士班甄試及博士班之審查面試成績評定後,送請各該教學單位依考試項目(筆試、面試、審查)所佔比例核計總成績,並推薦錄取名額提招生委員會複審。

前項作業事宜請參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班研究生招生共同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規定、相關規章及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八、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