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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110.3.3     110年3月份主管會議通過

110.3.18   110年3月份院務會議通過

110.11.3 110年11月份主管會議

110.11.17 110年11月份院務會議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建立教評會審查升等資格之標準,依據本院教師升等辦法第四條,訂定本審查細則。

第二條 本審查細則為各職級教師資格審定學術著作之最低要求。送審著作以上一次資格審定等級以後之著作為限。送審人於到達本院教師升等辦法各職等之最低標準後始得送審,但到達最低標準並不表示審定通過。

第三條 送審人應就其研究成果進行公開演講,並向院教評會提出送審論文及論文“研究成果”之說明,如為教材著作得說明其中之研究成份及其重要性。教評會委員於聽取送審人公開演講後,給予建議及評分。

第四條 教評會委員根據送審資料,就各位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作詳細而公平之評審及評分,各項評分須分別超過70分,且教學+服務+研究與輔導之平均分數應達75分以上。除此之外並參考校外專家之論文評審意見、個人學術生涯說明、院內研究專題報告及候選人之品德操守(院教評會得會請相關委員會提供資料),經院教評會充分討論後投票(必要時得予當事人書面或口頭說明)。

第五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其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之整體績效表現,應符合下列各款標準:

一、各升等職級之研究論文標準如下:

(一)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職等者,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升等教授職等者,代表作著至少須有一篇為通訊作者。代表著作須掛有成功大學醫學院為研究機構名稱。

(二)升等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具獨創性見解或重要突破,發表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高度影響力,在國內外相關領域具學術聲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20%或 IF ≧ 5。

(三)升等副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有持續性、獨立研究方向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發表,並有具體之貢獻,在國內相關學術領域有相當聲譽,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30%或 IF ≧ 4。

(四)升等助理教授職等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取得現職後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40% 或 IF ≧ 3。

(五)IF ≧ 10,可抵本款第二至四目規定之該職等二篇SCI、SSCI、EI原創著作論文。

(六)IF ≧ 20達一篇以上,可送審各職級之升等。

(七)考量各學門期刊數及排名,每年會異動,申請為「小眾學門」學科須至少升等前半年提出,並經系(所)、院教評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認列放寛該領域百分比,升等教授放寛其論文為該領域前30%,升等副教授放寛其論文為該領域前40%,升等助理教授放寛其論文為該領域前50%。

(八)醫學人文、社會組及教育組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其升等條件依升等辦法辦理。

二、研究計畫:

(一)升等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科技部、中研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專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三年以上。

(二)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科技部、中研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專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二年以上。如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於五年內擔任本校、院(含附設醫院)研究計畫主持人二年,可抵前揭研究計畫一年,且折抵以一年為限。

(三)參加院校級中心計畫(主持人以校長或院長為代表)之子計畫主持人、單一整合型計畫共同主持人,視同為計畫主持人。

三、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但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四、臨床醫學科別送審人代表著作建議以臨床問題為導向,可結合基礎醫學研究,解決重要臨床問題。

五、送審人其代表著作為次級資料庫(如健保資料庫、非個人資料之統合分析)為主之研究,不得為升等教授職等之研果論文。但研究論文如延伸出屬於自己的系統,且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不在此限。

六、送審人著作需呈現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七、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五件。

八、教學與服務:依本院升等辦法開授課程與指導學生,並能確實達成教學之職責,尤以獲得教學獎勵為佳。與同仁協力合作,善盡系所與院校各項事務之職責。

九、送審人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者,教評會得優先推薦:

(一)研究:升等副教授職等者,其研究居國內領先地位;升等教授職等者,其研究居國際卓越地位。

(二)教學:主動積極創新教學,引導學生增進學習成效,提升教學量能及影響力。

(三)服務:引領知識連結在地社群,彰顯大學的社會責任和公共價值。

(四)國際合作:舉辦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以增進彼此交流與互動、提升本校國際形象及能見度,深化國際連結。

1 升等教授職等者,曾受邀當國際會議主持人/主講人(Invited speaker)或擔任國際性醫學雜誌期刊編輯委員(Editorial Board)。

2 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曾受邀於學術機構擔任主持或發表專題演講,或擔任國際性醫學雜誌期刊審查委員(Reviewer)。

第六條 校外專家審查意見三分之二以上評等皆「極力推薦」,且無評為「勉予推薦或不推薦」,即達研究推薦標準。達研究推薦標準者,本院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校外專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否則應尊重其判斷。

第七條 本院講師以上教師聘任、升等其資格依教育部、本校及本院規定辦理;其聘任原則、提名與審查事宜依本細則辦理之。
新聘教師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各該等級之資格。聘任後,除以取得較高學歷之改聘外,其改聘、升等均以其所具教師年資為資格準據,其他相關研究或工作年資不得併計作為送審資格。但兼任及臨床教師應徵基礎系科所及其他學系所之新聘專任教師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審查細則適用於專任、臨床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與改聘。

第九條 院教評會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第十條 本審查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