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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

111.1.5 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11.9.29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敏求智慧運算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運作及審議相關事項,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並設院務代表若干人,院務代表依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各學程主任、各研究中心主任。

二、推選代表:由本院、各學程推選之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或本院約聘教師,人數四至六人。推選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院務會議得視事實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議之職責為:

一、訂定及修正全院性之規章。

二、議決全院性之相關事務及提案。

三、推選各類院級會議委員及本院出席校級會議之代表。

四、其他須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主席。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聲請院長召集之。並得經全體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召開臨時院務會議。

第五條 院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簽名委託代理人(助理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代為出席及投票。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過半數出席代表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各類會議提案及臨時動議提案規範如下:

一、各委員會提案需檢附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經院務會議代表二人以上連署提案始可成案。

三、臨時動議提案需有出席代表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可成案,其決議照第六條辦理。

第八條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會議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徵求出席人員意見採共識決或多數決等方式行之。

第九條 院務會議紀錄應通告全體教職員工。若有異議得依第四條之規定,於收到會議紀錄一週內要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並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反對,該決議始屬無效。

第十條 院務會議之議事規則參考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辦理。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