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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專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108年6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2月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22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


第一條(法源)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及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聘任階段)
新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階段:
一、研聘階段。
二、徵聘階段。
三、遴聘階段。
四、決聘階段。
第三條(研聘階段:需求、條件)
擬聘教師之專長領域、職別、人數、資格條件、擬起聘日期及需求說明,由單位主管研提,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相關規定提出教師員額申請。教師員額申請經校長核定後,依核定內容辦理教師徵聘作業。
第四條(徵聘階段:徵聘資訊公告)
擬聘教師之專長領域、職別、人數、資格條件、擬起聘日期、應聘者應提供之資料及應聘申請截止期限等徵聘資訊,應公告之。
徵聘資訊應公告三十日以上,於國立成功大學網站、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網站、科技部網站等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第五條(遴聘階段:申請文件、資料之閱覽)
應聘者於申請時,應填具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應徵教師摘要表,指明專長領域、代表著作及可任教科目並提供相關文件。收件截止後,應聘者之名單及所提供之文件、資料,供專任教師閱覽。閱覽期間應達七日以上。
第六條(遴聘階段:書面評審)
書面評審採無記名評分,由系務會議訂定評分規則或項目。
初審遴聘階段書面評審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針對應聘者所提供之文件、資料等,應經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評分。
應聘者之面談,依書面評審平均分數高低排序後,由系務會議決議之,但本系得視應聘者之資格及條件決議不予面談。
第七條(遴聘階段:面談評審)
應聘者之面談由本系專任教師為之,面談完成經系務會議討論後,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參酌系務會議討論意見評定適當人選,審查通過後向管理學院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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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審議應有系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審議通過。委員有應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八條(決聘階段:外審及推薦)
應聘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職級者,學術著作由本系辦理外審作業,系教評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向管理學院推薦。委員若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於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應聘副教授(含)以上職級者,學術著作由管理學院辦理外審作業。
第九條(行政事項)
下列作業及文件,由系(所)規劃、執行之:
一、公告、收件、函覆等徵聘作業。
二、應徵教師摘要表、應聘者文件及資料之彙整、列表與閱覽、評分期間或日期、邀請面談者並告知面談程序及應準備事項、評分文件及評分結果彙整等遴聘及決聘作業。
三、通知本系專任教師各階段聘任作業執行情形。
第十條(未盡事宜)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務會議組織暨議事規則、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施行與修訂)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陳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