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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推廣教育教師聘約要點

108.09.20 推廣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108.09.2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教師應依約定課程按時授課;請假及補課應通知本系主管核准。
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本系應依約定之給付方式給付教師授課酬勞。
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聘約即為終止,教師僅得請求已授課之酬勞。
因政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授課,教師仍得請求酬勞。
三、 依「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要點」第八條停止授課之教師,應配
合本系調查並等候調查結果。
經調查屬實並經本系終止契約者,教師不得請求停課期間之薪資,本系並得請求損害賠
償。
經調查無該事實者,本系應給付教師停課期間之薪資,教師同意不為其他補償之請求。
四、 教師於聘任期間中請辭者,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同意並經系務會議核准,契約即為終止。
教師經本系限期確認有無請辭之表示而未於該期限內回覆者,契約即為終止。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國立成功大學兼任
教師聘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