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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104.11.12 推廣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104.11.20 系務會議通過
106.04.18 推廣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05.11 推廣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01.17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9.20 推廣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09.2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12.02 推廣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推廣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
學分班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由本系專任教師輪流排序擔任。
三、 學分班限本系專任教師授課;本系專任教師每學期僅能在學分班與碩專班之間擇一開課。
本系專任教師符合以下規定者,始得開授學分班課程:
(一)每學期開授日間研究所與大學部至少各一門的講授課程(非專題研討課程)。
(二)日間研究所課程,本系學生選課人數須達3人以上。
違反前項規定者,扣減該教師該學期業務費與主持人費額度之一半。
四、 非學分班可由本系專、兼任教師或非本系教師授課;本系專任教師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其次,非本系專、兼任教師再其次。
非本系專、兼任教師須提供學經歷資料,供推廣教育委員會聘任審查。
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為授課教師:
(一)犯刑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被監察院彈劾。
(三)受停權懲處。
(四)違反學術倫理或畢業碩博論文經Turnitin系統檢查超過25%相同度。
(五)非依事實證據,詆毀本系教職員生。
(六)有其他不名譽、不良或造假行為者。
六、 學分班及非學分班,每門課開課人數須至少20人。
學分班每學期本系開授2-3門課;學分班課程應以講授為主,課程性質不宜為專題研討。
七、 非學分班對授課教師不得有差別待遇。
開課課程不可併班授課分別支領酬勞。
八、 下列事項,須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同意:
(一)學分班與非學分班開課課程(含授課師資、授課名稱、授課內容、課程時數及
授課酬勞暨給付方式)。
(二)大眾媒體、網路之推廣教育招生廣告與相關經費支出。
(三)非固定性支出或非推廣教育相關費用支出。
(四)停課。
學分班每學期之開課調查表應事先發給本系專任教師填寫;課程審查應邀請相關承辦
人員列席。
各班開課課程須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同意,並經系務會議核准;不符本項規定,逕予開
課者,並非本系課程。
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系務會議核准後,得逕予停止教師之授課或得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一)犯刑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被監察院彈劾或受停權懲處。
(二)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學術倫理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停止教師之授課或終止聘約而聘任代課教師時,應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經
推廣教育委員會同意並經系務會議核准。
十、 授課教師從最近一次開授課程日期起算一年內,應迴避擔任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之命題老師。
十一、 學分班入學書面審核,由推廣教育委員進行審查評分。
十二、 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