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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 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

110年12月15日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訂定規劃與設計學院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得依本要點組成「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院級中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辦理各中心設置、管理及裁撤之評議業務。委員會由院長召集本院各系所主管或相關領域之教授五~七人組成,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本院院級中心得依下列原則提出申請設置:

(一) 為配合院務發展需求,經院長交付提出設置申請。

(二) 為推動跨系所、跨領域之合作,經本院專任教師共同提出申請。

四、申請設置中心應提出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送院備審,內容應包括:

(一)  申請資格:申請人須為本院專任教師。

(二)  設置計畫書:各中心成立之目的、組織架構、定位、營運模式、業務範圍、運作空間、經費來源、預期成果、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相關配套措施等。

(三)  設置辦法:各中心設置之依據、目的、組織、中心主任及相關人員選任方式、任期與考核方式、經費來源等。

五、本院得依教學、研究、服務等性質設置各中心,其審核事項與過程如下:

(一)  編制外中心:經評議委員會通過,提送院務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

(二)  編制內中心:須納入學校組織規程者,經評議委員會通過,提送院務會議、校主管會報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修正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六、各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自行籌措為原則。

七、各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須進行評鑑,嗣後每二年至少評鑑一次;其評鑑內容、項目及其百分比,由各中心設置之委員會,依據中心主要任務各項內容之績效自評後,再將自評成果提送評議委員會審議。

八、評議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如出席費及交通費等費用。院級中心於評鑑過程中所需之經費,由各中心自行負擔。

九、各中心裁撤事宜,由評議委員會議定之。各中心經評議委員會決議裁撤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完成裁撤程序。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