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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106年3月30日 10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106年6月28日 105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系教師聘任類別分專任、兼任、臨床、專案教師四類。

各級教師職稱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並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系之任務與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且有一篇論文是第一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且有一篇論文是第一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四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第五條

本系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各學科所應分別於前年七月十五日(二月一日起聘)及一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起聘)前完成初審並推薦至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相關前置作業,聘任單位應視作業所需時間提前辦理。

第六條

本系教師聘任應包括公開演講或面談之審查程序。

初審由本系所屬學科所辦理,審查通過後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審查通過後向醫學院推薦,由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及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臨床教師原則比照辦理。

新聘外籍教師須具中文能力。

第八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履歷表。

三、個人資料表。

四、擬聘/新進人員體檢檢核表。

五、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相關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六、經歷證明:服務證明書(包含主治醫師年資)、在職證明書正本、教育部頒訂教師證書、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七、推薦函三封。

八、著作目錄表。

九、科技部生命科學司學術研究績效表。

十、送審著作本文。

十一、學科/所同意聘任之會議紀錄。

十二、專任教職請附校教師延攬規劃委員會核定員額函文、職缺公告之訊息,申請兼任、臨床教職免附。

十三、曾參與教學活動之相關事蹟。

持國外學歷送件申請者,另需繳交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完成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單,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學校新聘教師國外學歷採認作業規定審查。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醫學院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