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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升等審查事宜,特依據本 校 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 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

授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

    二、擬升等教師之研究項目(含論文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

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自任職本系助理教授起發表之國際 SCI 或 SSCI 期刊 論文篇數至少五篇,且上述五篇論文在該研究領域(Category)之 Impact Factor 排名,均必須在升等送審前五年內曾在前百分之五十以內,且其中至少三篇必 須在升等送審前五年內曾在前百分之二十五以內。副教授升等教授者,自任職 本系副教授起,所發表之國際 SCI 或 SSCI 期刊論文篇數至少八篇,且上述八 篇論文在該研究領域(Category)之 Impact Factor 排名, 均必須在升等送審前五 年內曾在前百分之五十以內,且其中至少四篇必須在升等送審前五年內曾在前 百分之二十五以內;副教授升等教授者,於申請日止,研究生涯所發表之國際 SCI 或 SSCI 期刊論文,其被引用次數之 H-Index  必須詳列供審查委員參考。

(三)上述期刊論文之認定方式為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為唯一第一作者。

2.申請人為唯一通訊作者,且該篇論文之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為本系之學生

或研究人員。

3.申請人為多位通訊作者之一,且該篇論文之其他通訊作者、第一作者或第二

 作者必須為本系之學生或研究人員。

4.申請人為唯一通訊作者,惟第一作者及第二作者皆非本系之學生或研究人

 員,則申請人之貢獻為 0.5 篇。

5.申請人為多位第一作者或多位通訊作者之一,則申請人貢獻篇數應再除以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人數。

6.依上述(三)-4 及(三)-5 貢獻比例計算,提出升等副教授者,論文篇數至多採

 

計 2.5 篇;提出升等教授者至多採計 4 篇。

           若申請升等者,所發表之論文為 Science 或 Nature 二項期刊之一者,其發表

           論文篇數之門檻,可經由本系教評會討論決議後酌減。上述發表之論文為前

           一級職發表者不計。

(四)自選一篇於申請升等前三年內出版者為代表作,其具有連貫性得合併為一代表 作。上述之代表作必須於論文作者欄下方打上校名及系名:國立成功大學環境 工程學系或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之字樣,於 Current Address 處才註明校名及系名者,該篇論文不得 為代表作論文。自選至多五篇(代表作除外)於擔任現職或同一級職五年內出 版者列為參考著作。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 著作之貢獻說明書。

(五)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三、最近五年內至少擔任二件產學合作、政府機關或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之研究型計

 畫主持人。

第三條  申請提 8  月 1  日升等教師須於當年 3  月 15  日前,申請提 2  月 1  日升等教師須

於前一年 10  月 15 日前將擔任現職以來教學、研究、服務等相關資料 (如表格一至

     表格六)送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

第四條  審查標準及計分方法:

一、審查分教學、研究、服務三項。 各項目比重為:教學(40%),研究(40%),服

    務與輔導(20%)。

二、教學方面(以升等申請日五年內之資料才計)

  (一)授課學分:必修及必選課程每授課壹學分得 0.25 分,其餘課程每授課壹學分得

0.15 分。至多 10 分。

(二)論文指導:指導研究生論文(以畢業論文計算),博士班每篇 得 4 分,碩士班

   每篇得 1.5  分,數人共同指導時,上述分數均分。本項至多 10  分。

(三)教學年資:在國內外大學院校任教,每滿一年,得 1.5  分;取得博士學位後,

在國內外研究機構、工業(程)界或專科學校擔任相關工作者,每滿一年得 0.5

分,擔任導師者,每滿一年得 1.0  分;本項至多 8  分。

(四)教學績效:教學優良者加分之評分辦法另訂之。本項至多 12  分。(附表二)教學

方面評分須達 24  分。至多 40  分。

    三、研究方面(以升等申請日五年內之資料才計)

(一)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著作已刊登於國外期刊,每篇得 3.2-6.4  分,刊登於國內

期刊每篇得 1.6-2.4 分。計分方式以附表一期刊論文點數 × 0.4 為之。著作在國

 

外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得 0.4-2.0 分,在國內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得 0.2 –

 0.4 分,獲得專利者,每項得 2.4~4.0 分。計分方式以附表一研討會論文點數×

0.4 為之。如該篇文章通訊作者有二位以上,則通訊作者貢獻指標分數應再除後

通訊作者人數;第一作者有一位以上時亦同,第一作者貢獻指標分數應再除以第

一作者人數。

(二)副教授升等教授,著作已刊登於國外期刊,每篇得 2.0-4.0 分,刊登於國內期刊 每篇得 1.0-1.5 分。計分方式以附表一期刊論文點數×0.25 為之。著作在國外學 術會議發表者,每篇得 0.5-1.25 分,在國內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得 0.125-0.25 分,獲得專利者,每項得 1.5~2.5 分。計分方式以附表一研討會論文點數×0.25 為之。如該篇文章通訊作者有二位以上,則通訊作者貢獻指標分數應再除後通訊 作者人數;第一作者有一位以上時亦同,第一作者貢獻指標分數應再除以第一作 者人數。

(三)著作已被接受刊登而未印行,得分應乘以五分之四計算。

(四)同一著作之作者多於一人時,各作者之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1)第一作者以全分計算;

2)若申請人列於第二作者且第一作者為申請人之指導學生,則本篇論文亦以全分計算;

3)列於第三作者,得分應乘以三分之一,列於第四作者,得分應乘以四分之一, 以下者,依此類推。

(五)獲得國際學會頒國際性學術獎每次 4 分,全國性學術獎每次 2  分,獲得國內

外論文獎每次 1  分。

(六)應邀在重要學術會議講演,國際重要學術會議講演每次加 2 分;國內重要學術

會議講演每次加 0.5  分。

(七)同一著作或專利若以上列(1)(2)之方式重覆發表,僅能擇優計分,不得重覆計算。 以上研究績效評分須達 24  分,至多 40  分。

四、服務與輔導方面(以升等申請日五年內之資料才計,每個單項最高均以 4 分計)

(一)管理實驗室或電腦室者等,每學年加 0.5  分。

(二)輔導學生活動,每學年每項加 0.5  分。

(三)主辦全國性學術研討會,每項加 0.5  分。

(四)擔任本校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委員者,每年得 0.5  分。

(五)辦理或參加本校推廣教育,每年得 0.5  分。

(六)擔任本系各委員會委員,每年加 0.5  分。

(七)實驗室之建立加 1  分。

(八)擔任各學會或期刊委員,每年得 0.5  分。

 

(九)主持政府公民營機構(國科會除外)委託主持計畫完成研究報告,每件得 0.5  分;

擔任協同主持人,每件得 0.3  分。

(十)其他具體服務績優者每件得 0.5~1  分。服務與輔導評分標準須達 10  分,至

   多 20  分。

第五條  推薦辦法:

一、本系每年可推薦之各級教師人數之上限為本系各級專任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 分之一 (小數遞進為整數)或各級專任教師中可申請升等人數之三分之一(小數遞 進為整數),採用有利之一案。

二、另一項評分未達最低分要求,或總計未達 70  分者,不通過推薦。

三、申請者應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先行自評,經系教評會確認後,一周內公告

評選結果。

     四、報院順序以評審得分高低為準,同分時,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投票決定推薦順序。

     五、送校外審查之著作,申請者可建議其希望迴避之校外審查人選 3  位。

第六條 申請升等教師經本系初審不通過者,得向本校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經 院教評會通過之申復,視同初審通過,並依照本校工學院升等審查辦法規定之升等 程序辦理。

第七條  辦法之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須達教評會委員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會議修訂,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通過。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轉校教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