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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潛力優秀學者儀器設備補助要點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研究資源,充實與提升潛力優秀學者研究設備,改善研究計畫購置儀器設備配合款經費不足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於本校受聘十年以下之專任教師或專任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研人員)。 (二) 已獲得年度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者。 三、補助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補助經費調整。補助名額至多十五名,每名以補助至多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則,分配原則如下: (一) 於本校受聘不超過五年之教研人員,以補助十名為原則。 (二) 於本校受聘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之教研人員,以補助五名為原則。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各類型得申請之主持人資格如下: (一) 個人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提出。 (二) 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僅得由計畫主持人提出。 (三) 整合型研究計畫:計畫總主持人及各分支計畫主持人得個別提出。 每名專任教師或專任研究人員於本校任職期間,僅得申請本補助一次。 四、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含相關文件)於當年度公告時間內,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五、研究發展處為辦理申請補助審查,得設潛力優秀學者儀器設備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 本委員會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副研發長與核心設施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研發長簽請校長遴聘具專長領域之教師代表四至六名組成。 前項遴選委員,應有理工(含電資)及醫學領域之代表。 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六、本委員會審議時,委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委員、委員之配偶或前配偶,為該案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者。 (二)委員為該案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申請時前三年內就該案與申請人有共同執行計畫關係者。 (四)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七、本要點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計畫相關補助款,並得視當年度經費來源,決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停止本要點之實施。 補助經費之核銷,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以本補助購置儀器設備,應於獲補助當年度起每半年提交使用(購置)進度報告,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第三年繳交儀器設備使用成果報告。報告提交時間,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準。 前項申請人所繳之使用進度報告與儀器設備使用成果報告,得作為申請人申請本校其他各項補助之參據。 九、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