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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新聘專任教師延攬委員會作業要點 |
110.8.19 醫學院新聘專任教師延攬委員會會議通過 110.09.01醫學院行政主管會議提案通過 110.09.16醫學院院務會議提案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整合並提升本院學術研究之發展,使新聘專任教師專長領域能符合本院中、長程發展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並設立本院新聘專任教師延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之。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七名,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之組成依照該學年度新聘專任教師之研究專長,由院長聘任之。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為對各系(所)推薦之擬聘新進教師進行更深入之評估,以遴選符合院整體發展需求之人選。 第四條 本會工作包含: (一) 協助本院評估各系(所)所提之擬聘用新進教師候選人對本院未來研究發展及創新技術之適切性,並依評估結果做成推薦與否之決議。 (二) 協助各系(所)尋找優秀人才。 (三) 協助規劃及評估本院未來中、長程研究發展之方向。 (四) 協助統籌新進教師所需之研究資源,以利吸引優秀人才。 第五條 各系(所)應就所提出之師資聘用計畫,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後,甄選並提出預計聘任師資兩倍人選之擬聘用新進教師候選人。各系(所)提出之擬聘用新進教師候選人依單位之需求排序後,送交本會評估及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邀請系(所)遴選之新進教師候選人進行面談。 第六條 委員在評審與其本人、配偶(前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相關事項,以及曾有最高學位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三年內共同發表論文、或是有主管下屬級職之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