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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88.11.15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2.1.13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細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細則而訂定之。

二、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之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三、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為導師,負有下列道義性之職責如下:

1.  充分瞭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2.  協助導生擬定學習計畫,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平時指導專題研究或論文、及研討生涯規劃事宜。

3.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  於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學生輔導組、生活輔導組、僑生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6.  於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可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學務處協助輔導。

7.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導師制之編組方式為家族導師制(每位導師輔導大學部導生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以系原有之跨年級家族為基礎,由系請一位導師帶領一個家族,家族成員涵蓋每個年級,並為其家族成員之專題論文指導教授。

五、每學期每位導生至少應與導師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六、導師經費依據導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導生以新台幣一千四百元計算,此項經費分為導師人事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比例以3:1計算。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各系專用於學生輔導。各系應於每學期初將導師人事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比例、金額及導師與導生名冊函送學務處。

七、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導師與導生聯誼活動之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50元為原則。

    2.贊助系學會活動,每位學生每學期以75元為原則。

3.其他學生輔導活動由系主任視需要贊助。

八、贊助系學會活動之之用,請系會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系主任核定各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之支用情形核銷。

九、導師應協助導生資料之建立:

1.學生綜合資料卡(A)及學生資料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助教將資料卡(A) 及學生資料表交給各班導師,利用第一次導師談話時間,請學生更新資料,並於兩週內,由助教將資料收齊後,彙送系主任審閱並歸檔。

2.學生綜合資料卡(B):大一新生於開學一週內,由助教交給各導師,由導師保管,並監督學生於第一學期初完成『我的大學生活』一欄,待學年結束後兩週內,由助教將資料收齊後彙送系主任審閱並歸檔。

3.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平時訪談時做記錄,每學期結束後兩週內,由助教將資料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系上學生資料檔。

十、導師於輔導導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十一、每學期配合系務會議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系(所)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制。

十二、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三、研究生可參與大學部導生活動,以指導教授為導師,不另支導師費,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或所長為導師。

十四、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