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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博士生獎勵補助原則

110.6.30 109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優秀博士班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提升其博士論
文品質與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校在學博士班學生,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獎勵金: 
(一)完成學士逕攻讀博士七年一貫。 
(二)完成學士、碩士及博士八年一貫。 
(三)博士班學生修業第六學期(含)前,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所屬領域學門排名
前25%等級論文(等級認定以發表前一年度為主)。 
三、本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學生,應於通過學位考試畢業離校前一個月,檢附下列
文件,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學位考試成績。
3.學位考試合格證明(需有考試委員及指導教授簽名)。
    (二)符合前點第三款之學生,應於論文發表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提出
申請: 
1.申請表。
2.經系所確認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所屬領域學門排名前 25%等級論文摘
要。
四、審查程序: 
    (一)第一階段:經申請人就讀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至教務處。 
    (二)第二階段:確認申請人資格及應繳文件後,由教務長核定。 
五、本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完成學士逕攻讀博士七年一貫者,核發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獎勵金。 
(二)完成學士、碩士及博士八年一貫者,核發 10 萬元獎勵金。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所屬領域學門排名前 25%等級論文者,核發 6 千元獎勵
金。 
六、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項下支應,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
得視當年度獲教育部補助金額,酌予調整。如該計畫終止且無相關預算支應時,本原則
停止適用。 
七、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