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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學生逕行修讀博士班獎學金實施要點

95.11.08 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6.5.15 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5.19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12.8 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3.7 104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109.11.13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11.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菁英人才深耕培育計畫,提供獎學金以拔擢校內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二)本校碩士班一年級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且學士班為本校畢業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本獎學金,已申領者應廢止且不再恢復獎助資格:

(一)在校內外從事專職工作。

(二)在職生。

(三)已領取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之獎助學金者。

(四)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五)入學後休學、退學、畢業、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第五款情形,自次月起不再核給。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每月由本校支給新臺幣貳萬元,另獲獎學生之指導教授須支給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則。

五、本獎學金經審查通過後,核給獎助期間自博士班入學起至第四學年止,每學年核給10 個月。獲獎學生自入學起四年內取得博士學位者,再核給獎學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六、經費來源: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及獲獎學生之指導教授研究計畫項下經費共同支應。

七、申領人須成績優良,且具研究潛力,由指導教授推薦,經系(所、學位學程)、院主管核定後,送交教務處審定。

八、本獎學金得視經費編列及籌措情形調整額度或停止本要點之實施。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