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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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87年05月28日86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2年0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10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29日92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8年01月14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2月12日97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01日99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年11月2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4月16日102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制定之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暨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準據法規) 本系聘任教師時,依據相關法令、本校章則與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聘任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聘任」,包括「初聘」、「續聘」及「長期聘」。
第四條(應聘教師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本系聘任之教師,應具備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基本條件。
第五條(聘任教師之程序審查) 本系受理教職之申請後,應召開教授會議,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審查申請人應提之書件是否完備及真實、品德與操守是否優良、專長是否符合本系之需要及能力是否確實有助於本系任務之達成與發展。
第六條(申請人之面詢或演講) 本系得基於專業之需要,對於初聘案件,通知申請人到系面詢或舉行演講。 本系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案前,應先舉行教授會議決定推薦聘任之審查名單。
第七條(申請人著作之審查) 申請本系教職者,本系應將其著作送請校外同領域專家四人審查,但已具有申請職級(含)以上之大學教師證書者,得免送審。
第八條(申請是否接受之決議及其標準) 本會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之申請,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與專業之要求,綜合斟酌申請人之學經歷、品德操守、專業能力與成就。
第九條(駁回案件之通知) 申請案件經審議,認程序不合規定或經實質審查,未獲通過者,本會應於審議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其得申訴者,並應告知其得申訴之機關與期間。 前項審議之案件,無須送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通過審議案件之處理) 本會審議之案件通過者,除改聘案由系主任報請校長改發聘書外,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必要書件及資料,由系主任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生效日)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