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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年3月20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11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08年12月5日 108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9月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        依據本校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所長(兼召集人)及所務會議就本所專任教授中推選,共6-8位委員組成,若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所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得由所務會議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專任教師之講學、研究、進修、休假、延長服務、借調等事項。

五、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之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本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如因故無法召集或遇有迴避情形時,由委員共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學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