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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92年05月19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2年06月11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2年0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3年02月18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3年09月02日93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通過

93年11月30日93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3年12月2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0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4月07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9月01日99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13日103學年度第4次社會科學院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4 年 5 月 21 日 103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評核備通過 

105 年 12 月 21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核備通過 

106 年 1 月 4 日 105 學年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4 月 20 日 105 學年第 5 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6 月 20 日 105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核備

107 年 11 月 07 日 107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0 月 09 日 108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0 月 21 日 108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1 月 13 日 108 學年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2 月 19 日 108 學年第 2 次校教評核備

111 年 01 月 12日 110學年第 1 學期第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04月 25日 110學年第3 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06月22日 110學年第6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品質,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除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免接受評量或得免接受一次評量、第五點不需接受評量或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第八點不在校致未能提出、第九點未達評量年限者外,餘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前項得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提出免接受評量之教師,以教授、副教授為限。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三、本系教師評量之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辦理。


四、本系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本系教師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案審核完畢,並將結果與未達評量年限之教師名冊等相關資料送交社會科學院進行審查。 本系應於每學年度開始第一個月內確定應受評及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申請提前 接受評量之教師名單,並於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受評教師備妥相關資料, 送交本系教評會。受評教師應於次年三月一日之前將評量資料送交系教評會進行 初審。 本系教評會應於四月一日前完成初審,並將結果送交社會科學院,以便進行複審。 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時,得視情況請受評教師到場說明。


五、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該次以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等)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六、(刪除第一項) 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 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 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應接受評量年數。
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七、本系教評會辦理各級教師之評量時,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效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前述項目之評量比例,其中教學項目佔 30-70﹪;研究項目佔30-70﹪;輔導及服務項目佔 10-30﹪,總計為 100﹪。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項目所佔比例,受評教師得自選比率,並於自評表中載明之。


八、教學評量之參考項目如下:
(一) 課程(含碩士在職專班):包括科目數、學分數、成績分佈、時數、選課人數、教學大綱等。
(二) 論文指導(含碩士在職專班):指導學生數(註明:姓名、級別、畢業與否等)、論文題目。
(三) 教學評鑑:包括系或本校教學評鑑,與教學特優教師獎項。原則上以系為主,學校為輔。
(四) 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九、研究評量之參考項目如下:

(一) 在匿名評審制度之期刊上發表之學術論文。

(二)在非匿名評審制度之期刊上發表之學術論文。

(三)參與政府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

(四)學術專書。

(五)收錄於書本章節之論文。

(六)學術會議論文。

(七)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


十、服務評量參考項目,以校內、外之各項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服務為主。校內服務包括系、院、校之各項服務。
輔導評量參考項目,以導生、非導生之輔導為主。


十一、受評者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依本系教師評量評分表(如附件)所訂之標準進行考評。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平均 70分以上者,初審通過。


十二、教師評量結果不對外公開。但為使未通過評量之受評教師能知明確改進方向、或提出申復,系教評會應將未通過之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者,應儘速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送系教評會備查,俾利下年度受評時,
系教評會得以對照參考,以確認受評者是否有明顯進步。受評教師對審查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十三、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十四、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文次日起一週內,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由社會科學院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