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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

107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7月24日10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月18日11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18日11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科技部統一修正為國科會)

一、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遴聘及獎勵具有國際聲望或特殊優秀人才,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及核給原則:

(一)   適用對象:

1.本院編制內(含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2.國科會之補助經費適用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以國科會經費獎勵者,應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學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並具備下列資格:

(1)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

(2)如為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3.本校編制外依「國立成功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延攬優秀人才作業要點」聘任之特

    殊優秀教研人員。

(二)   適用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1.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曾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

2.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平均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3.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曾獲本校教學特優、優良;或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教學評量成績平均為4.0以上。

4.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依校、院、系所相關規定,於規定時效內完成相關行政作業。

(三)   獎勵分級及核給原則:

1.依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及研發處每年公告補助金額及員額核給。

2.依本要點獲有彈性薪資每月超過新臺幣3萬元者,須符合下列資料條件之一:

(1)曾獲國際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其他國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

(2)總統科學、創新、文化獎。

(3)曾獲教育部獎項:國家講座、學術獎、國家產學大師獎。

(4)曾獲國科會獎項: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吳大猷獎。

(5)曾獲經濟部獎項:國家產業創新獎。

(6)曾獲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7)近5年內有4個學年度曾獲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國科會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等、國科會學術攻頂計畫、青年學者養成計畫、前瞻技術產學合作、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型計畫、農委會農業專案計畫。

三、     審查基準:績效評量標準包括研究計畫經費、研究成果、整體長期研究表現及其他表現四大項,各研究及學術指標績效評量參考項目如下:

(一)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之國科會、衛福部、國衛院、中研院、教育部及其他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等。

(二)研究成果: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育嬰假採計五學年)以本校名義發表之期刊論文、專利、技術移轉及專書專章。

(三)整體長期研究表現:個人H-Index值、FWCI值、論文總數/研究年資值、論文引用次數/總篇數之值及曾獲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第二目之1至6獎項。

(四)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曾任國際性期刊主編、編輯委員及曾領隊參加國內外競賽得獎(奧林匹克、國科會、教育部、國際學術或國際競賽)等。

前項評量表由本院另訂之。

四、前點研究及學術表現績效評量項目,由研發處提供,本院自訂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提送研發處備查。申請程序如下:

(一)   本院之教研人員逕向本院提出申請,經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將相關資料送研發處。

(二)   非屬學院之教研人員,依其屬性向相近學院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研發處彙整,經本校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核定者,得支給獎勵加給,自當年起發放。

本院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之服務單位署名,為因應海峽兩岸現狀,如在平等尊重未受不當矮化前提下,原則接受。

五、本要點之加給首次適用於107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後續年度自政府有彈性薪資且校內審查通過當年8月1日起核給,核給期間為一年。

六、 本校為鼓勵年輕研究人員投入研究,年度獲獎勵人數,副教授以下職級佔20%為原則。新聘專任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於到職日起一年內,按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師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六萬元及三萬元為原則。前項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於申請日前五年間內,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七、本要點第二點獲有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者,如在核給期間有留職停薪、離職、退休、停權或不予聘任之情形,停止適用。留職停薪者,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期滿為止。      本院教研人員經教育部、國科會或本校審議認定確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停止核給彈性薪資或研究獎勵一至三年。

八、本院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獎勵條件與獎勵標準。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各系所代表至少1名,其餘委員由院長視實際需求遴聘本院教師組成。

九、依本要點獲有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者,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績效之提升,維持或優於原申請時之表現,並於核給期間屆滿前二個月繳交執行績效報告。

前項執行績效報告由本院初審,本校審查委員會複審,作為下一年度核給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之依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及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經費等款項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發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