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89 年 2 月 27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93 年 4 月 15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4 月 21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09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元月 13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5 月 13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9 月 1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4 月 20 日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 4 月21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以提升教學品質及成效,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凡在本院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且無本要點第六點不再推薦之情形者,得為候選人。

前項年資採計至遴選作業當年度1月31日。

 

三、本院設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由院長敦請院內教授(非候選人)六人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四、本要點獎項分為「教學傑出」與「教學優良」獎二類。名額依本校按各學院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比例分配。

獲獎者,由校方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其中「教學傑出」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獎勵期間一年;「教學優良」獎頒予獎勵金8萬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款或教育部相關專案計畫支應,並得視經費收支情形,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

 

五、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度辦理一次。本院遴選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先由本院各系所、學科依學生反應調查及教師教學表現 辦理初選,推薦教師人數的百分之十或至少一人,連同其推薦書與有關資料將候選名單向遴選委員會推薦。

(二)第二階段:自第一階段各系所遴選教師,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複選,依遴選委員會所評定順序及本院名額,遴選出教學傑出與教學優良教師後,提送教務處辦理第三階段遴選。

 

六、獲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者,次年不再推薦。

 

七、教授年資滿三年後,獲兩次教學傑出獎者,若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所)、本院推薦至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

 

八、本院教師(含臨床教師)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提交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本院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

 

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