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設置辦法
110年3月3日第826次主管會報通過
110年4月21日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備查
111年9月7日第835次主管會報通過
111年10月26日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具專業領域與運算專長,及擅長運用前瞻運算技術之跨領域及創新人才,依據109年8月1日本校與旺宏電子公司簽訂之捐贈契約與本校敏求智慧運算學院先導性計畫書,成立敏求智慧運算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學術、財務及產業合作等院務事項,由院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指導與監管,以推動本學院發展與管理受贈收入之目標。
院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規定,另訂之。
第三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任期一任兩年,得續聘之。院長應為專任或由本校專任教授兼任。
專任院長進用、續聘及解聘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得設置下列單位及委員會:
一、院級研究中心及其他單位。
二、學程與課程委員會及其他與院務發展相關之委員會。
第五條 本學院得視院務推動與發展需要,以延伸合聘之方式合聘本校學術單位教師至本學院服務,延伸合聘教師規定另訂之。
第六條 本學院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送校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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