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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非編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聘任原則

94年3月9日93學年度第3次評議委員會會議通過

99年3月24日98學年度第3次評議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27日104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非編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聘任原則

一、為因應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各非編制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之業務推動及有效管理需要,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非編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聘任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各中心置主任一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主任至多二員。副主任由該中心主任向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推薦;主任及副主任均由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兼之。

三、各中心主任必須為本校編制內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所兼任。

四、各中心之營運規模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始得聘任副主任:

(一)執行經由產學創新總中心簽約之案件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以當年度已簽約之案件總額或前一曆年之執行案件總額擇一計),且聘用專任約聘僱人員三人以上者;或

(二)因中心發展需要且有特殊理由,經專案簽准者。

各中心如欲聘任第二位副主任時,則本條(一)款之簽約之案件總金額須達3000萬元以上,且聘用專任約聘僱人員達八人以上者。

五、各中心副主任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本校編制內講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

(二) 本校博士後研究人員。

(三) 本校專任約聘僱人員,且職級相當於第一款資格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須情形特殊者,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為限。

六、各中心發展需要且有特殊理由,經專案簽准者,得置執行長。各中心執行長任用資格與條件應比照各中心副主任。

七、為維持各中心之持續運作,凡借調或出國進修研究(或出國休假研究)期間超過六個月之編制內教職員均不得兼任各中心之主任或副主任。

八、各中心主任、副主任聘期為一學年,得續聘之。

若中心另訂定有其主管聘任規定且經產學創新總中心備查通過,則該中心主任、副主任之任期從其規定辦理。

九、本原則經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