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9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2.11.10
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09.10
10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10.07
10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7.11.0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108.08.28
10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8.10.07
10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9.10.05
109學年度第2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110.02.01
109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0.02.17
109學年度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110.03.10
109學年度第3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110.04.06
109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通過正110.04.12
109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110.05.12
128次醫學院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110.09.01
院務會議核備通過110.10.21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院)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系)。

第二條    本系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及強化臨床實習之教學,特置臨床指導教師,以聘用臨床績優醫事人員,協助臨床教學活動。

第三條    任職於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及臨床經驗一年以上,或具有專科學位及臨床經驗三年以上之護理人員,並已取得護理師執照者,或醫師、牙醫師及其他各職類醫事人員,並取得相關執照,且符合本院各學系臨床指導教師之年限資格。

第四條    臨床指導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一學年一聘,且不報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五條    臨床指導教師之聘任類型及臨床指導時數之條件:

(一)聘任類型:

甲類:指導護理行政實習(具有該單位小組長以上負責行政職務之護理人員)或各科護理學實習。

乙類:指導綜合臨床護理學實習。

丙類:指導研究生進階護理學實習之臨床人員。

(二)指導時數之條件:

(1)  1.甲類臨床指導時數若未滿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二則不予聘任。

2.乙類臨床指導時數若未滿實習總時數之五分之三則不予聘任。

3.丙類之聘任不受限,授權由開課教師決定。

(2)  兼任護理臨床教師續聘與否將參考學生之實習指導評價為評估依據。

第六條    每學期由各臨床單位及護理部主管推薦符合資格之人員擔任各科實習護理臨床指導教師,經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簽請院長同意核發聘函。

第七條    領有該學年度兼任護理臨床指導教師聘函者得比照專任教師享有下列福利:

(一)   相同的圖書館借書條件。

(二)   免費或優待參加本系舉辦的學術研討活動或教學共識坊。

(三)   優先考慮指導論文寫作及專案研究。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教評會議及系務會議通過後,呈送醫學院院教評會及院主管會議審議,提院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