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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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抵免學分辦法 |
87.6.15系務會議通過 88.4.1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5.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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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二、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所、學位學程、組)生。 (二)轉學生。 (三)重考生。 (四)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持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五專畢業生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高職階段,其課程不得抵免。 (六)預先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70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七)學生在學期間經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核准於暑期修習本校開設之學分班。 (八)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或推薦送至境外大學短期修課之學生。 前項第一、二及三款學生再經核准轉系(學位學程、組)、修讀輔系(學位學程)或雙主修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三、學士班學分抵免 (一)抵免學分數、抵免範圍、抵免原則:依本校「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 (二)抵免學分之審核,專業科目由任課教師審查,若有疑義則送教學小組討論決定,通識教育科目、體育及軍訓科目依本校「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 (三)交換生至國外修課:須符合學校認可的境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欲抵免之專業科目由本系教學小組審查,一律列為外系選修,含本校外系選修可承認為本系專業選修至多以9學分為限。 四、碩士班學分抵免: (一)抵免總學分數: 一般生至多12學分,預研生至多以畢業學分數之2/3為限。其中外系選修以9學分為限。 (二)專題討論除預研生及計畫出國之交換生(須證明文件)可抵免外,每學期均應修習不可抵免。 (三)抵免原則: 1.課程名稱相同且內容相同,學分數足。 2.課程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學分數足。 (四)抵免範圍及審核權責: 1.本系生:擬抵免之學分由指導教授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①本系必修學分:本系研究所或大四/研究所合開之必修課程。 ②本系選修學分:本系研究所或大四/研究所合開之選修課程。 ③外系選修學分:本校他系研究所或大四/研究所合開之必、選修課程。 2.非本系生(含外校生):在本系修習的課程視同本系生規定辦理。 ①本系必修學分:必須是本系研究所或大四/研究所合開之必修課程且是該畢業學校研究所大四/研究所合開之必修課程,須檢附課程大綱由本系任課教師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②本系選修學分:必須是本系研究所或大四/研究所合開之選修課程且是該畢業學校研究所大四/研究所合開之必、選修課程,須檢附課程大綱由本系任課教師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③外系選修學分:必須是本校他系研究所或大四/研究所合開之必、選修課程且是該畢業學校研究所大四/研究所合開之必、選修課程,須檢附課程大綱由指導教授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五)基礎課程之抵免: 普通物理學及普通化學各需修滿6學分,若總學分數不足,則可准免修習(一)。欲以其他性質相近科目抵免,須檢附課程大綱由指導教授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六)碩士班交換生至國外修課: 須符合學校認可的境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 若入學身份為預研生,含入學時抵免總共不得超過畢業學分數之2/3;其餘身份入學者含入學時抵免總共不得超過12(含)學分。擬抵免之學分由指導教授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五、博士班學分抵免: (一)抵免總學分數:至多24學分。 (二)核心課程需入學前三年內在本系修習才可抵免。 (三)抵免範圍及審核權責:系內必修學分、系內選修學分、外系選修學分由指導教授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四)博士班交換生至國外修課: 須符合學校認可的境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擬抵免之學分由指導教授審查符合後,由系主任核准之。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七、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