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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86年06月12日85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2年0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3年06月10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29日92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3年10月12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28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通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制定之目的與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成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委員之人數、組成及任期)

本會由委員六人組成之,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外,依本系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推選辦法推選之。惟推選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任期中離職或去職者,由候補委員遞補;其為當然委員者,由繼任之系主任繼任。

 

第三條(權限)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進修與休假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及專家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四條(開議及決議人數)

本會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委員之迴避)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副教授之委員對於教授級之聘任及升等審議案應迴避。

本會委員迴避者,其缺額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六條(相關人員之列席)

本會審議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決議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第七條(年度開議次數)

本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但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集之。

本會除由召集人召集外,亦得由委員三人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八條(補充法規)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組織規程及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第九條(會議規範)

本會審議案件,除本辦法之規定外,適用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聘任辦法、教師升等辦法、本系教師聘任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生效日)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