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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約聘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 110.05.04 院長核定 110.06.21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0.07.06 第5次院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備查 一、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評審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設置辦法及國立成功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本院約聘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本院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教師評審或依法令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7至9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本院院長(兼召集人)及副院長。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院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推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由院長推薦或由各學位學程會議通過推薦,經本院專任教授推選之。必要時得自校內他院或校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 已同時擔任系、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各單位至少須有一名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本院教師之聘任,悉依本院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辦理。 本院教師之升等,悉依本院約聘教師升等初審要點辦理。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得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院院長同意,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並送本院院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