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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教師升等辦法 |
110年4月27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以下各款資格: 一、申請升等副教授職級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3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職級者,須有任副教授滿3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三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1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四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資格審定,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第五條 符合升等年資者,應於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審查。教師應備表件,應依本校升等辦法規定。
第六條 升等審查類別,分為五大類,由送審人自行選擇審查類別後,辦理送審。本系教師得其專業領域,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第七條 升等審查流程,分為初審自評與著作審查兩部分: 一、 初審自評部分: 二、著作審查部分:
第八條 初審自評部分,依申請升等之職級,送審升等副教授職級各項均需達75分以上,但助理教授任現職5年以上者,不在此限;送審升等教授職級各項均需達80分以上,方可提出。初審自評項目如下: 一、教學(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1、授課:最近3年內總授課鐘點滿27小時者得50分,每減1小時扣1分。 (1) 曾獲教學傑出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屬於系、院級,得5分;校級,得10分。 二、服務與輔導(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1、參與校級、系級及校內外活動,每項5分,上限50分。 2、參與相關服務事蹟,上限50分 : (1) 曾獲校傑出導師得10分、院優良導師得6分、系優良導師得4分,重複獲得可重複計算,上限20分。(2) 兼任行政職務二級主管以上者(含院、校)加5分,同一職位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10分。(3) 擔任系、院、校各委員會委員,增加1項加1分,同一委員會委員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5分。(4) 曾開授跨院或校級學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者加3分,同一學程或課程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15分。(5) 每學期指導學生專題或論文者加1分,上限20分 (需提供名單)。 3、服務績效主管評語及評分,上限10分:本系教師積極參與校級、系務及校內外之各項活動相關事務,由教評會依教師服務表現予以評估。
三、研究(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ㄧ)學術研究類: 1、送審副教授職級者,送審人於近3年內應曾主持科技部,教育部或其他國家級機關補助之學術研究類計畫;送審教授職級者,送審人在過去五年須有三年有主持計畫。每件15分。 (1) 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符合標準者15分,上限50分。 5、 獲國內外全國性以上學術榮譽,每件30分。 (二)教學研究類: 1、三年內每學期開授校級課程(至少2學分),符合標準得15分。
第九條 著作審查部分,送審人所提出的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之學術論文及專業作品,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系辦理外審者。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 代表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 五、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品、成就證明該代表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系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十條 送審人提出升等申請後,由系教評會召開初審審查會議,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評定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委員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評定副教授升等教授者,委員需具教授資格。 系教評會初審審查會議進行二階段評審。第一階段,由委員依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項目,逐項評分,委員總平均分數升等副教授應達75分以上,教授應達80分以上,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投票結果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 研究成績依外審結果審查之,外審結果有兩名以上極力推薦、一名推薦者,予以通過。評核記錄應隨送審資料附送,以供非屬學院複審參考。
第十一條 代表著外審審查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如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職級以下資格案,得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第十二條 外審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領域,如送審人代表作及參考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應迴避審查。 二、送審人代表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應迴避審查。 三、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迴避審查。 四、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評審過程、審查委員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本系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 本系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委員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升等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十四條 初審未獲通過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7日內,以書面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起申復。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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