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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教師升等辦法

 

110年4月27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6月28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以下各款資格:

一、申請升等副教授職級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3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職級者,須有任副教授滿3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第三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1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四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資格審定,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第五條      符合升等年資者,應於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審查。教師應備表件,應依本校升等辦法規定。

 

第六條      升等審查類別,分為五大類,由送審人自行選擇審查類別後,辦理送審。本系教師得其專業領域,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七條      升等審查流程,分為初審自評與著作審查兩部分:

一、 初審自評部分:
由送審人自評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各項內容與分數,並彙整相關佐證資料後,依照審查類別,填寫『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教師學術研究類升等自評表』或『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教師學術教學研究類升等自評表』後,向系教評會提出。

二、著作審查部分:
由送審人彙整代表著作、參考著作或技術報告後,向系教評會提出。著作審查由外審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審查。依照送審類別,由外審審查委員填寫『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教師學術研究類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或『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教師教學研究類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後,提供系教評會辦理審查升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

 

第八條      初審自評部分,依申請升等之職級,送審升等副教授職級各項均需達75分以上,但助理教授任現職5年以上者,不在此限;送審升等教授職級各項均需達80分以上,方可提出。初審自評項目如下:

    一、教學(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1、授課:最近3年內總授課鐘點滿27小時者得50分,每減1小時扣1分。
2、教學年資與經驗:服務1年得2分,最高為10分。
3、 教學成就:

(1) 曾獲教學傑出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屬於系、院級,得5分;校級,得10分。
(2)  3年內曾指導學生參加全國(得5分)或國際性(得10分)競賽之得獎,其他各類教學成就(一項2分)。
(3)  教學/教育貢獻與投入(一項2分)。
(4)  國內外教育/教學相關獲獎積分(一項2分)。
(5)  教育/教學推廣成果計分(一項2分)。

     二、服務與輔導(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1、參與校級、系級及校內外活動,每項5分,上限50分。

2、參與相關服務事蹟,上限50分 :

(1)  曾獲校傑出導師得10分、院優良導師得6分、系優良導師得4分,重複獲得可重複計算,上限20分。(2)  兼任行政職務二級主管以上者(含院、校)加5分,同一職位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10分。(3)  擔任系、院、校各委員會委員,增加1項加1分,同一委員會委員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5分。(4)  曾開授跨院或校級學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者加3分,同一學程或課程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15分。(5)  每學期指導學生專題或論文者加1分,上限20分 (需提供名單)。
(6)  其他服務項目,每項至多加2分,上限加30分。

3、服務績效主管評語及評分,上限10分:本系教師積極參與校級、系務及校內外之各項活動相關事務,由教評會依教師服務表現予以評估。

 

     三、研究(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ㄧ)學術研究類:

1、送審副教授職級者,送審人於近3年內應曾主持科技部,教育部或其他國家級機關補助之學術研究類計畫;送審教授職級者,送審人在過去五年須有三年有主持計畫。每件15分。
2、在專業領域發表專業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系或從聘單位任職期間執行之學術研究成果),每件15分。
3、 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學術研究專書,每件50分。
4、 產學表現:

(1)  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符合標準者15分,上限50分。
(2)  技術移轉以與學校簽訂合約日為起算標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授權日之計算,以簽約後第一期款入帳日起算,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每件技術移轉15分,一百萬元以上,每件技術移轉30分。

5、 獲國內外全國性以上學術榮譽,每件30分。
6、 曾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演講(有邀請函之invited speaker或section chair,並受主辦單位註冊費、出席費或旅費補助者),每件15分。

(二)教學研究類:

1、三年內每學期開授校級課程(至少2學分),符合標準得15分。
2、主持校級教學型計畫,教育部個人型教學研究類計畫,或與教學研究相關,受國家級機構經費補助的研究型計畫,每件計畫15分。
3、實際執行校級科技部、教育部計畫,擔任計畫校內主要執行者(需提證明文件),每件15分。
4、在專業領域曾發表專業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系或從聘單位任職期間執行之教學研究成果),每件15分。
5、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教學研究專書,每件50分。
6、獲國內外全國性以上學術榮譽,每件30分。
7、曾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演講(有邀請函之invited speaker或section chair,並受主辦單位註冊費、出席費或旅費補助者),每件15分。

 

第九條    著作審查部分,送審人所提出的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之學術論文及專業作品,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系辦理外審者。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 代表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

五、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品、成就證明該代表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系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十條      送審人提出升等申請後,由系教評會召開初審審查會議,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評定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委員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評定副教授升等教授者,委員需具教授資格。

系教評會初審審查會議進行二階段評審。第一階段,由委員依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項目,逐項評分,委員總平均分數升等副教授應達75分以上,教授應達80分以上,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投票結果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

研究成績依外審結果審查之,外審結果有兩名以上極力推薦、一名推薦者,予以通過。評核記錄應隨送審資料附送,以供非屬學院複審參考。

 

第十一條   代表著外審審查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如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職級以下資格案,得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第十二條   外審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領域,如送審人代表作及參考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應迴避審查。

二、送審人代表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應迴避審查。

三、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迴避審查。

四、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評審過程、審查委員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本系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 本系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委員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升等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十四條  初審未獲通過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7日內,以書面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起申復。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