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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110年4月27日學位學程會議通過(110年6月28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2年6月1日學位學程會議修訂通過(112年10月19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位學程)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位學程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三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1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四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資格審定,經本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學程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第五條         符合升等年資者,應於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學位學程教評會提出升等審查。教師應備表件,應依本校升等辦法規定。

第六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文藝創作展演或體育競賽表現等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   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   教學實踐研究: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三、   技術研發實作: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   文藝創作展演: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   體育競賽表現: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七條         初審自評部分,由送審人自評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各項內容與分數,並彙整相關佐證資料後,依照審查類別,填寫「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教師學術研究類升等自評表」或「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教師學術教學研究類升等自評表」後,向學位學程教評會提出。

第八條         初審自評部分,依申請升等之職級,送審升等副教授職級各項均需達75分以上,但助理教授任現職5年以上者,不在此限;送審升等教授職級各項均需達80分以上,方可提出。初審自評項目如下:

一、   教學(最高總分100分):

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1、   授課:前一職級總授課鐘點滿27小時者得50分,每減1小時扣1分。

2、   教學年資與經驗:服務1年得2分,最高為10分。

3、   教學成就:

(1)       曾獲教學傑出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屬於系、院級,得5分;校級,得10分。

(2)       前一職級曾指導學生參加全國(得5分)或國際性(得10分)競賽之得獎,其他各類教學成就(一項2分)。

(3)       教學/教育貢獻與投入(一項2分)。

(4)       國內外教育/教學相關獲獎積分(一項2分)。

(5)       教育/教學推廣成果計分(一項2分)。

二、   服務與輔導(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1、    參與校級、系級及校內外活動,每項5分,上限50分。

2、    參與相關服務事蹟,上限50分 :

(1)     曾獲校傑出導師得10分、院優良導師得6分、系優良導師得4分,重複獲得可重複計算,上限20分。

(2)     兼任行政職務二級主管以上者(含院、校)加5分,同一職位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10分。

(3)     擔任系、院、校各委員會委員,增加1項加1分,同一委員會委員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5分。

(4)     曾開授跨院或校級學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者加3分,同一學程或課程以每學年計算一次為限,上限15分。

(5)     每學期指導學生專題或論文者加1分,上限20分 (需提供名單)。

(6)     其他服務項目,每項至多加2分,上限加30分。

3、    服務績效主管評語及評分,上限10分:本學位學程教師積極參與校級、學位學程務及校內外之各項活動相關事務,由學位學程教評會依教師服務表現予以評估。

三、   研究(最高總分100分):提出升等當年7月31日前累計分數。

(ㄧ)學術研究類:

1、  送審副教授職級者,送審人於近3年內應曾主持科技部,教育部或其他國家級機關補助之學術研究類計畫;送審教授職級者,送審人在過去五年須有三年有主持計畫。每件15分。

2、  在專業領域發表專業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送審人於本學位學程或從聘單位任職期間執行之學術研究成果),每件15分。

3、  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學術研究專書,每件50分。

4、  產學表現:

(1)       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符合標準者15分,上限50分。

(2)       技術移轉以與學校簽訂合約日為起算標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授權日之計算,以簽約後第一期款入帳日起算,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每件技術移轉15分,一百萬元以上,每件技術移轉30分。

5、  獲國內外全國性以上學術榮譽,每件30分。

6、  曾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演講(有邀請函之invited speaker或section chair,並受主辦單位註冊費、出席費或旅費補助者),每件15分。

(二)教學研究類:

1、    三年內每學期開授校級課程(至少2學分),符合標準得15分。

2、    主持校級教學型計畫,教育部個人型教學研究類計畫,或與教學研究相關,受國家級機構經費補助的研究型計畫,每件計畫15分。

3、    實際執行校級科技部、教育部計畫,擔任計畫校內主要執行者(需提證明文件),每件15分。

4、    在專業領域曾發表專業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送審人於本學位學程或從聘單位任職期間執行之教學研究成果),每件15分。

5、    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教學研究專書,每件50分。

6、    獲國內外全國性以上學術榮譽,每件30分。

7、    曾受邀參加國際學術演講(有邀請函之invited speaker或section chair,並受主辦單位註冊費、出席費或旅費補助者),每件15分。

第九條         送審人提出升等申請後,由本學位學程教評會召開初審審查會議,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評定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委員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評定副教授升等教授者,委員需具教授資格。

本學位學程教評會初審審查會議進行二階段評審。第一階段,由委員依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項目,逐項評分,委員總平均分數升等副教授應達75分以上,教授應達80分以上,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投票結果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

第十條         評審過程、審查委員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學位學程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本學位學程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委員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升等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十一條  初審未獲通過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7日內,以書面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起申復。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位學程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