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本原則。
二、 本所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應由本所專、兼任教師為原則;其中兼任教師以領有本所聘書者為限。
三、 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以不變更為原則。其因指導教授因出國、休假或其他事故不能在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指導者,研究生得申請變更指導教授。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原指導教授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停止論文指導:
1. 研究生不遵守學術倫理撰寫論文者。
2. 研究生持續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而無正當理由者。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系(所)主管召開系(所)學術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所)主管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1.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2. 研究生無法取得新指導教授之同意者。
3. 其他顯足以影響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者。
六、 研究生依本原則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並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如係基於原指導教授具著作權之著作而完成,或為原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共同著作者,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七、 本原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經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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