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21 106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學術委員會議通過 107.12.18 107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8.12.5 108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9.5.13 108學年第二學期第五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09.12.2 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110.11.26 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術委員會議修訂
第一條 點數計算方式 (1) 發表列屬SSCI/SCI之論文,一篇8 點 (2) 發表列屬Scopus之論文,一篇4點、ESCI一篇4點、TSSCI一篇4點、Econlit一篇4點。 (3) 投稿之論文,若被該期刊建議修正潤稿並已修正送審(Revised and Resubmitted),點數以第三點詳列之發表論文期刊單篇點數之1/2計算之。進入審查程序(Under review),點數以第三點詳列之發表論文期刊單篇點數之1/4計算之。 (4) 完成論文(working paper),點數一篇1 點。申請篇數每位申請者以二篇為限。 (5) 參加學術研討會,國內學術研討會與非國科會推薦之國際研討會一場0.5點,本所認可與國科會推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含在台灣輪流舉辦者)一場1點。 (6) 算得點數後,依公式: log (1+點數) 核發獎學金。 第二條 點數計算原則 (1) 限以成大國經所在學資格進行研究發表或參與研討會者。 (2) 限以與IIMBA 之論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之論文為限。 (3) 完成論文之認定,由指導教授同意,即可提出申請。限制篇數每位申請者以二篇為限。送件(submit)超過二週視為進入審查程序。 (4) 研究成果獎勵以獎勵有效點數為原則。研究成果之點數,若已被獎勵,不列入有效點數。有效點數之計算方式為申請時該篇論文之發表所得點數減去該篇論文在過去論文發表階段已被獎勵之最高點數。 (5) 台籍博士生,累積點數得乘2 倍。 (6) 研究成果可追溯年限之規定,外籍博士生以3 年內之成果為限,碩士生以2 年內之成果為限,台籍博士生以4 年內之成果為限。 (7) 108年起,研究生獎助學金擬於每年11月底前發放核銷完畢。 (8) 本原則經所上學術會議通過後,自111學年度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