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鼓勵本所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依本校「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師在本所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者,無本要點第八點所訂不再推薦之情況者,均得為候選人。
三、 本要點推薦人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最近二學年平均授課時數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 最近二學年授課課程之教學評量成績平均為4.0以上。
(三) 最近二學年皆依校、院、所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線上成績登錄、課程大綱上傳、教學反應問卷調查、Digital Measures平台資訊更新、教學多元評估及教學改善策略報告等行政配合事項。
四、 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遴選依校方規定時程,每學年辦理一次。
遴選過程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初選由本所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依下列項目辦理初審:
(一) 教學投入項目。
(二) 教學成果項目。
(三) 其他項目。本項目之教材審查須送2位以上相關專長領域教授審查。
前項各款項目及其所占權重,依本校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申請表有關規定另訂之。
五、 本所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委員會委由本所所教評委員擔任,所長為本所遴選委員會召集人。
六、 本所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委員會,辦理本所候選人之遴選作業,遴選過程如下:
(一) 第一階段遴選:由所務會議依據近三年院製作之學生問卷調查及學校教學綜合評估加權平均值,遴選符合全所資格之前1~3名之候選人,進行第二階段遴選。
(二) 第二階段遴選:通過第一階段遴選之候選人,須準備申請表件及佐證資料於三月底前送交本所遴選委員會,就其教學投入、教學成果、及其他項目審查,推薦本所教學特優及優良教師之代表(人數以本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不足1人以1人計),並於每年四月底前送院複選審議委員會。
七、 獲選本所教學優良教師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八、 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予推薦;獲教學優良教師,次學年度不予推薦。
九、 獲兩次教學特優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本校特聘教授資格,得經所、院向校方特聘教授委員會推薦、審議。
依前項規定獲聘為特聘教授者,除校方不支給特聘教授獎助金外,亦不計入校方及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以及本院「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實施及審查要點」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計算。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