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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98.11.3所務會議修訂

112.03.24所務會議修訂
112.06.15校教評會核備

一、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所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三、本所教師升等經本所初審通過後,備齊有關資料向管理學院推薦。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考評評分細則另訂之。初審應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之送件時間四個月前完成。

四、送審人初審不通過,或對初審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收到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知後一周內,以書面向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五、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初審程序,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向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經管理學院院長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