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98.11.3所務會議修訂


一、 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所教師升等之初審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外,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三、 本所教師升等由本所初審通過,備齊有關資料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之時間(於每年八月十日以前)向院推薦,由院將其著作送教務處辦理外審,著作外審通過者,提交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其初審細則另訂之。
四、 所初審不通過者,或對初審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每年八月十日以前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經院教評會通過之申復案,視同所初審通過,並依照前項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理。
五、 初審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後,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六、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