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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推選辦法

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86年01月09日85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0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制定之目的與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合法、合理推舉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推選機關及推選方式)

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由系務會議代表以平等、直接、無記名及連記法票選推舉之。

 

第三條(推選委員人數)

本會除當然委員外,由本系專任教授中推選五人為委員。

 

第四條(候選人之資格)

本系專任教授為候選人。

本系專任教授未達六位時,應推舉校內外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為候選人,唯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五條(候選人之推薦)

本會委員候選人,由系務會議代表推薦之。

推薦前項候選人時,應說明候選人之專長與資歷,供系務會議代表參考。

 

第六條(委員與候補委員)

本會委員,依法定委員數及候選人得票數之多寡定其當選之順序,未當選者,依序為候補委員。

 

第七條(補充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系系務會議規則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生效日)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