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本所專任講師(含專案教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第四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及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 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四、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五條 本所導師應盡量參加本校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六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條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須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三、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八條 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如下:
一、 碩博生若已有指導教授且其指導教授為本所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者,則該生之導師為其指導教授。
二、 碩士班學生若已有指導教授且其指導教授非為本所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者,則該生之導師由所上安排所上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擔任。
三、 學生尚未找到指導教授,該生之導師則由所上安排所上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擔任。
四、 博士班學生若其指導教授非為本所專任或專案教師或尚未找到指導教授,則該生導師由所長擔任。
第九條 導師得於每學期安排至少一次團體討論,並視需要與學生會談。
第十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於每學期撥入本所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第十一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 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
二、 配合所辦舉辦之學生活動。
三、 其他由所控管,彈性支援補助學生活動。
第十二條 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費用定額專用,並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三週檢據報銷。學生申請輔導活動費之補助,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由所長核定各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承辦業務之助教,應主動負責所有行政工作之執行。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後,由所辦將學生個人資料交給各班導師參考,導師應對學生之個人資料保密,維護學生個人隱私。
第十四條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或所長協助輔導。
第十五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所長及導師應盡量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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