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點訂訂本要點。
二、 本所專任教師每學期至少須於本所開授1門課,每學年以開授14小時之科目為原則(不含在職專班之授課時數)。但參與 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每學年得依本要點規定,經本所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同意並專簽 教務長核可後,遞減授課時數。為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不得少於9小時。
三、 本所開授課程皆以全英語授課且非語言專業課程,經本所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其每學年授課鐘點數 乘以1.5倍計算,但非講授類課程(如專題討論)及以英語為母語之外籍教師所開課程不適用。
四、 本所專任教師最近三年內執行政府單位(如科技部、教育部、經濟部)研究計畫任一項目者,次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遞減 為12小時。
五、 本所專任教師最近三年內至少發表一篇SCI/SSCI期刊論文者,次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遞減為12小時。
六、 本所專任教師於本所境外專班授課,每週授課時數得遞減1小時,但該減授時數不得併入超授鐘點費計算。
七、 本所到任未滿3年之助理教授,為鼓勵其研究及服務,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遞減為9小時。
八、 本所專任教師最近一年內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獎」、教育部「大學校院教師產 學合作獎」(或同等級之獎項)者,次學年度起最低授課時數得連續三年遞減為9小時。
九、 本所專任教師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獎」、教育部「大學校院教師產學合作獎」 (或同等級之獎項)三次以上者,次學年度起最低授課時數得連續三年遞減為9小時外,可再延續六學年遞減為9小時。
十、 本所專任教師最近一年內曾獲學校教學傑出獎及管院研究傑出獎,次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遞減為12小時。
十一、 本所專任教師曾獲國家獎座、教育部學術獎(或同等級之獎項)者,次學年度起最低授課時數每學年遞減為9小時。
十二、 本所專任教師因課程屬性需要,經專簽同意者。
十三、 減授時數限研究所專業選修科目。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要點自106學年度開始施行。
十六、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及報院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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