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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輔導優良導師遴選辦法

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訂定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一、為獎勵本系導師積極投入學生輔導工作,提升導師制度成效,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輔導優良導師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本系擔任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導師之專任教師。申請人須擔任導師工作滿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具有高度熱忱,並於學生生活、學業或課外活動輔導方面表現卓著,足為師生表率者。

三、本系每學年配合學校通知辦理輔導優良導師遴選作業。由系上依本辦法第四條之遴選標準,審查並推薦符合條件之人選,並說明其優良輔導事蹟。

四、輔導優良導師遴選標準:導師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條件者,得推薦參與「輔導優良導師」遴選:

(一)曾於本系擔任導師職務達一年(含)以上者。

(二)能依規定按時繳交導談會議紀錄與操行成績,並於導師系統中詳實填寫學生輔導紀錄及相關資料。

(三)積極鼓勵大學部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類競賽活動,並具實際獲獎紀錄者。

(四)協助學生進行憂鬱症與自殺風險之篩檢、轉介及後續輔導,且具明確成效者。

(五)曾協助處理學生特殊或重大事件(如經由本校校安中心通報之意外事件、學生緊急紓困或家庭急難救助),並協助學生解決困難,具具體事實佐證者。

(六)獲學生正面回饋或推薦,顯示導師與學生互動良好、輔導有具體成效者。

(七)曾於特殊個案輔導、弱勢學生協助、導師制度創新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八)無學生申訴紀錄或不當處理學生事務之情事者。

五、遴選程序:每學年由系主任發文公告遴選事宜,並開放推薦作業。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方式:得由學生、同儕教師、教學暨課程規畫委員會、或本人自行提出推薦。推薦時應檢附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輔導紀錄、學生回饋意見、活動紀錄等。

(二)審查機制:由本系「教學暨課程規畫委員會」進行審查作業,通過後公告之,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後續推薦作業。

六、經由本系遴選推薦而獲全校「輔導傑出導師」者,三年內不予以重複推薦;獲院「輔導優良導師」者,一年內不再重複推薦。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