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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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課程實施辦法 |
110.1.6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推動數位學習環境,鼓勵教師開設數位課程,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管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課程」,係指規劃於本校「線上學習平台」開設之線上或線上線下混成課程,課程之教學內容可採影音、簡報或動畫等數位教材,並配合線上點名、測驗、討論、繳交作業等混合式方式實施。遠距教學課程,指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另依本校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數位課程之推展,各單位分工如下: 一、由教務處授權推廣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數位課程推廣相關業務,其內容如下:數位課程之徵件、審查、 攝製、經費補助、課程上架及線上學習平台管理等事項。 二、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與通識教育中心:審查數位課程內容是否符合各該單位認列之學分數。 第四條 數位課程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一、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開設或認列之數位課程,通過課程測驗且成績及格者,憑線上學習平台所核發之課程通 過證明文件,得申請校內學分抵免。 二、非本校在學學生,修習本校開設之數位課程,通過課程測驗且成績及格者,繳交學分費用後,憑線上學習平台所核發 之課程通過證明文件,於入學本校時,得依本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三、同一數位課程不得重複申請學分抵免。 四、學分抵免,由各學系(所、學位學程)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為推展數位課程,得公開徵件。經審查通過者,得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本中心為辦理數位課程審查,得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曾參與數位課程錄製但當年度未提出申請之教師中推薦,陳請教務長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六條 數位課程審查之項目如下: 一、是否曾有錄製線上課程/影片相關經驗。 二、是否為創新及特色課程。 三、課程是否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四、是否為多名老師共同開課。 第七條 本中心數位課程之徵件及上架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公告徵件期間及相關資訊。 二、申請人依公告規定繳交申請書。 三、本中心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公告審查結果。 五、通過審查之教師應簽訂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並預約錄影時段。 六、新設之數位課程,須經教學單位相關課程委員會核准。 七、檢附「線上平台課程基本資料表」,並交由本中心辦理課程上架。 第八條 數位課程之補助與授課鐘點加計: 一、通過審查之數位課程,其補助經費核銷應依本校經費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二、授課鐘點加計依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辦理。 第九條 獲補助之數位課程,其授課教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本中心所舉辦與數位課程相關之工作坊或成果發表會,協助本校數位課程推廣等工作。 二、5年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線上平台至少開課3次,供校內外學生及自學者使用。 三、本中心攝製之數位課程,須於其影片中放置本校及數位課程相關文字與圖示。 四、數位課程如為多名老師共同錄製,應取得其同意始得開課。 第十條 數位課程著作權之相關規範: 一、審核通過之數位課程,其內容及教材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屬教師本人所有,但本校得以國立成功大學名義, 不分地域、時間、及媒體形式,非營利性地作為各種利用,且可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二、其他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教師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數位課程之教學計畫表、課綱及該課程之教材內容、師生互動紀錄、考核評量、作業報告等相關資料,應依資料屬性分別由各所屬權責單位保存至少3年,以供日後分析統計、查詢、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之用。 第十二條 本中心得對線上平台之後台數據進行統整與分析,評估數位課程之實施及教學成效,作為日後推動數位課程之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數位課程及平台之使用,僅得以教學活動及課程互動為目的,並應遵守著作財產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如有涉及犯罪或侵權行為,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線上平台使用之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