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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開課、排課作業及教師遞減授課時數作業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

開課、排課作業及教師遞減授課時數作業要點

106.5.15 105學年度第6次課程委員會新訂通過

106.5.15 105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核備通過

109.11.16 109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110.1.12 109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110.6.1 109學年度簽請經課務組、法制組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開課、排課作業及教師遞減授課時數作業原則標準化,依本校開課、排課規定與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課程安排之相關依循要點。

二、 排課作業:

(一)每學期開授課程均應妥適規劃並經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授。

(二)每學期排課前,由所辦預先調查並與各位老師確認預定開授課程與時數後,始得開始正式排課。排體育課時,應依循體育室訂定之體育教師排課準則辦理。

(三)每學期補改棄選截止後,研究所課程之學生人數研究所須達三人,始得開授。但課程年度該班(組)核定招生名額未達最低選課人數者,不在此限(合班課程以核定招生名額較高者認定)。

(四)未符合前款開課人數而仍需授課,應於第三階段補改棄選結束後三日內敘明特殊原因並提出開課教師與選課學生簽名表,專案簽准續開。專案簽准課程,不得併計超授鐘點時數。

(五)連續兩學年未達選課人數之課程,應由本所課程委員會檢討將課程整併或採隔年開授。

(六)如開授採彈性課程,因課程屬性特殊,需以微學分、彈性、密集授課或共時授課方式進行者,應於開課前專簽經教務長核准,始得開授,該課程上課時間得不受學期18週之限制。

三、 本所及體育室專(兼)任教師所能開授課程之總班數,應以滿足本所碩士班課程及必修體育課班數之後(每學期含適應體適能至多2班、選修體育課至多2班等),始得額外加開其他單位課程。

四、 本所專任教師每學年至少須開授(或合開)研究所1門課,每學年(含體育課)應授足基本授課時數(教授16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18時)為原則(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之授課時數)。

為兼顧教學與研究,在不影響本所課程安排和學生選課的情形下,對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得視其具體研究或產學合作成果,經所、院課程委員會同意並專簽教務長核可後,遞減授課時數。但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不得少於9小時。

五、 本所專任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減授課時數:

(一)、最近三年內至少一項國科會計畫或至少發表一篇SCI/SSCI期刊論文者,次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遞減為12小時。

(二)、前一年度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獎」、教育部「大學校院教師產學合作獎」(或同等級之獎項)者,得於次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遞減為9小時。

(三)、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獎」、教育部「大學校院教師產學合作獎」(或同等級之獎項)三次以上者,除得於次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遞減為9小時外,可再延續六學年遞減為9小時。

(四)、獲國家獎座、教育部學術獎(或同等級之獎項)者,得於次學年度起每學年遞減為9小時。

(五)、在本所到任未滿3年且初次擔任教職之助理教授,為鼓勵其研究,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為9小時。

(六)、新進專任教師(三年內)。

六、 教師新開碩士班(含專班)課程開課者,應列出教學計畫,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完成相關程序後,始得開課。

七、 教師確定開授課程後,請授課教師應立即維護課程大綱系統並準時繳交成績。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