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下載法規原始檔 |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
109 年10 月14日109 學年度第1學期第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 年12 月15日109 學年度第1 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同意備查 114年01月08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
(訂定目的與依據) 一、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司法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爰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本要點。
(學生專業校外實習之範圍與規劃單位) 二、 學生專業校外實習包含專業課程校外實習、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學生自主校外實習三部分,其中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教育目標、課程特色及司法實務或企業法務部門之需求規劃之。學生自主校外實習,由本委員會規劃提供學生參與校外司法或法務實習之機會與資訊。
(委員會之組成與任期) 三、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課程委員會召集人、學生事務與輔導委員會召集人、法律服務委員會召集人(上述成員重覆時由各該委員會另行推派)、教師代表1人、產業界人士1人、大學部學生代表1人等共同組成,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及學生代表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之無給職與合作機構代表出席時之交通補助) 四、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邀請合作機構代表出席時,則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
(委員會之任務) 五、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協議、備忘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事宜。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七)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委員會議之召開) 六、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委員會之開議與決議) 七、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本要點之實施)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