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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 年10 月14日109 學年度第1學期第2 次系務會議通過

(訂定目的與依據)

一、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司法實務經驗, 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爰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本要點。

 

(學生專業校外實習之範圍與規劃單位)

二、 學生專業校外實習包含專業課程校外實習、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學生自主校外實習三部分,其中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教育目標、課程特色及司法實務或企業法務部門之需求規劃之。學生自主校外實習,由本委員會規劃提供學生參與校外司法或法務實習之機會與資訊。

 

(合作機構之範圍)

三、 本要點所稱合作機構,係指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法制部門、律師公會、律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他與法律相關之機關、團體或企業法務部門。

 

(委員會之組成與任期)

四、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課程委員會召集人、學生事務與輔導委員會召集人、法律服務委員會召集人(上述成員重覆時由各該委員會另行推派)、教師代表1人、產業界人士1人、大學部學生代表1人等共同組成,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及學生代表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之無給職與合作機構代表出席時之交通補助)

五、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邀請合作機構代表出席時,則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

 

(委員會之任務)

六、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協議、備忘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事宜。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七)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委員會議之召開)

七、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委員會之開議與決議)

八、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與合作機構間之書面契約等要項)

九、本系與合作機構進行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前,應訂立書面契約、協議書或備忘錄。進行產學合作校外實習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書面契約,始得辦理: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 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校外實習學生之申訴與處理)

十、本系學生若因專業校外實習,對於合作機構實習內容之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實習權益受有損害者,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本委員會應邀請合作機構、實習學生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並將協商解決方案,送請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

 

(本要點之實施)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