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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位修業補充規定

88年12月08日8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91年09月23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2年06月11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2年0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94年06月07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5年01月02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5年03月14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7年03月11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年01月14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9年12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3月09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5月1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3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5月2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1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1月06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9月2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1月0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確知修業相關規定,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章程第十七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三條及國立成功大學各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第一條第二項,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畢業學分) 

本系碩士班甲、乙、丙組研究生之畢業最低學分為三十學分,內含學位論文六學分。本系碩士班丁組研究生之畢業最低學分為三十四學分,內含十個必選科際整合法律學分、十八個科際整合專題研究法律學分及學位論文六學分,並應於畢業前修畢本系大學部三十六個必修基礎法律學分,修業期間至少三年。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修習外文(任選英、德、日、法文等)法學名著選讀四學分。

前項規定之外文法學名著選讀不計入畢業學分。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選修本系以外之碩士班法律課程者,總計不得超過六學分。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前於國內外法律系所修畢之學分,以未經開課學校採計為畢業學分者為限,得申請抵免,但不得超過除學位論文學分外畢業最低學分三分之一。碩士班丁組研究生必修基礎法律學分之抵免,亦不得超過必修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法學外文課程)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欲修習前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外文法學名著選讀者,應提出與該外文相關之語言能力證明如下:

一、英文:(自97學年度入學生適用)

(一)GEPT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含)以上

(二)TOEFL IBT 79分或CBT 電腦托福213分(含)以上(約同舊制托福550分)

(三)IELTS 國際英語測試6.0(含)以上

(四)TOEIC 多益測驗750分(含)以上

二、德文:初級德語檢定考試(ZD)證書。

三、日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以上。

四、法文:法語鑑定文憑(DELF-DALF)基礎級A2、法語能力測驗(TCF)A2。

 

前項規定之語言能力證明得以通過本系每學期所舉辦同等程度之英、德、日或法語語文測驗代替之。但在大學曾修習並及格通過德語、日語或法語課程四學分者得分別修習德國法學名著選讀、日本法學名著選讀或法國法學名著選讀。

 

前二項所規定之語言測驗通過證明或大學相關語文課程修課證明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向本系提出。未能提出者應至大學部修習德語、日語或法語課程四學分後,方得修習德國法學名著選讀、日本法學名著選讀或法國法學名著選讀。

 

第四條(選課)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至少應有一門。甲、乙、丙組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上限不得超過十二學分,丁組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上限不得超過二十學分。但情況特殊經本系教授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課群)

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應於實際在學第二學期結束前選定課群(如附件),畢業時於選定課群中至少須修畢八學分。

九十三學年度起入學之甲、乙、丙組研究生畢業時應修畢該組別課群十二學分。

 

第六條(指導教授)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聘請指導教授,應以其所屬組別之本系現任教師為限,但研究主題特殊,非本系現任教師所能指導者,得提報教授會議同意,聘請系外教授指導。

 

本系碩士班甲、乙、丙組每一學年,專任教師新增之指導學生以3人為限;丁組每一學年,專任教師新增之指導學生以2人為限;專任教師每一學年新增之指導學生,總共以4人為限。兼任教師新增之指導學生皆以2 人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本系教授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系碩士班甲、乙、丙三組與丁組之指導學生名額不可流用,法律學系碩士班之指導學生名額不可流用,但情況特殊經本系教授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系碩士班甲、乙、丙組研究生應於實際在學第二學期結束前,丁組研究生應於實際在學第四學期結束前,繳交指導教授指導論文同意書。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得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向教授會議提出申請並列席說明,經教授會議決議同意後,延長之。

 

第七條(離校手續之辦理)

通過碩士班畢業生於辦理離校手續時,為因應論文交換及系圖收藏之需,應繳交6冊之平裝本論文予本系辦公室。

 

第八條(附則)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