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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年 10 月 22 日 97 學年度第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2次系所務會議 次系所務會議 次系所務會議 訂定 通過
100 年 10 月 12 日 100100100學年度第 1學期第 1次系務會議 修正 通過
103 年 10 月 15 日 103103103學年度第 1學期第 1次系務會議 修正 通過
10 4年 2月 25日 103103103學年度第 2學期第 1次系務會議 次系務會議 修正 通過
106 年 1月 4日 105 學年第 1學期第 學期第 4次系 務會議 務會議 修正通過 修正 通過

一、為鼓勵本系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 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 與遴選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教學優良教師係指本系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三年(含)以上,品德優良、教學 認真及熱心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具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三、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年十二月舉辦。遴選辦法如下:

(一)遴選委員會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專任教師 7 人組成。

(二)以三年內開授課表為審查基礎。

(三)於十二月底前就候選人之教學表現進行學生無記名問卷調查(限本系當學 期在學學生),以提供遴選委員會參考。 (四)3 月 25 日前經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人選一至二名後,連同推 薦書與相關資料,向院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