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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97年10月22 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2月2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4日105學年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9月27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系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 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 與遴選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教學優良教師係指本系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三年(含)以上,品德優良、教學 認真及熱心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具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三、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年十二月舉辦。遴選辦法如下:

(一)遴選委員會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專任教師7人組成。

(二)以三年內開授課程及指導學生參加學術性活動等表現為審查基礎。

(三)3月25日前經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人選一至二名後,連同推薦書與相關資料,向院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