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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級中心電費配額實施辦法
NCKU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llocation of Electricity Among Centers

110年5月5日第20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9月21日第2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撙節資源,強化用電效能,使編制內外各級中心電費配額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校編制內外校級研究中心及水工試驗所,其電費配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計算配額:「上一年度管理費」,乘以「上一年度電費每度單價」,乘以每元管理費0.083度。

二、用電配額:「計算配額」乘以0.37。

三、電費配額:

(一) 有獨立電表之中心:

1.    如用電配額小於或等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用電配額。

2.    如用電配額大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去年實際用電」,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

       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值」。

(二) 無獨立電表之中心:

   「用電配額」,乘以「所有具有獨立電表中心之電費配額與用電配額比值」,並將配額併入共用電表之系

     所。

四、次年度起:

(一) 有獨立電表之中心:

「上一年度用電配額」,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值」,乘

  以「上一年度與前年度電費每度單價比值」,採線性分配用電配額。

1.   如用電配額小於或等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用電配額。

2.   如用電配額大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去年實際用電」,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

      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值」。

(二) 無獨立電表之中心:

「上一年度電費配額」,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值」,乘

  以「上一年度與前年度電費每度單價比值」,採線性分配用電配額,並將配額併入共用電表之系所。

第三條 產學創新總中心及各院所屬中心,其電費配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計算配額:「上一年度管理費」,乘以「上一年度電費每度單價」,乘以每元管理費0.054度。

二、用電配額:「計算配額」,乘以0.93,並分三年度調降,調降值依序為0.869、0.739及0.608。

三、電費配額:

(一) 有獨立電表之中心:

1.    如用電配額小於或等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用電配額。

2.    如用電配額大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去年實際用電」,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

       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值」。

(二) 無獨立電表之中心:

   「用電配額」,乘以「所有具有獨立電表中心之電費配額與用電配額比值」,並將配額併入共用電表之系

     所。

四、第四年度起:

(一) 有獨立電表之中心:

    「上一年度用電配額」,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

      值」,乘以「上一年度與前年度電費每度單價比值」,採線性分配用電配額。

1.   如用電配額小於或等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用電配額。

2.   如用電配額大於去年實際用電,電費配額為「去年實際用電」,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

      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值」。

(二) 無獨立電表之中心:

    「上一年度電費配額」,乘以「前兩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與前年起回溯三年計畫管理費平均值之比

      值」,乘以「上一年度與前年度電費每度單價比值」,採線性分配用電配額,並將配額併入共用電表之

      系所。

第四條 電費配額於當年度提供各中心,於年度結束時進行結算:

一、  當有結餘電費時,且「配額/管理費」低於年度平均值,全額回饋予各中心。

二、  當有結餘電費時,但「配額/管理費」高於年度平均值,則以管理費乘以「配額/管理費」之平均值扣除實際

         用電費用之餘額,回饋予各中心。

三、  當使用電費超出配額時,且「實際用電/管理費」大於「配額/管理費」之平均值,其電費由各中心相關經費

         扣減之。

四、  當使用電費超出配額時,且「實際用電/管理費」小於或等於「配額/管理費」之平均值,不收取超支電費。

第五條 本校與政府機構或法人共同成立之中心或非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之中心,由研發處會同該中心及場地管理單

           位共同研商,視其中心屬性確認電費配額計算方式。

第六條 各中心設於醫學院教學大樓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各中心如有特殊情形致影響用電量,由總務處營繕組派員察看,若確有電費嚴重不足,得由中心向本校申請補助;

           本校得視該中心之配額、用電狀況及配合節約用電之方式決定是否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