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場地空間管理要點

110年3月24日 109學年度第3次主管會議通過

110年4月26日 校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本院各場地空間充分發揮使用功能,並加強管理,特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本院各場地空間,以提供本院院本部與各系所教學、研究及辦理研討與演講等學術活動之使用為主。但得視情形,提供院、校外單位申請使用。

三、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或酌減場地使用費:

(一)院本部上課與辦理活動或本院各系所上課,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本院各系所辦理活動或本校其他單位上課與辦理活動,酌收場地使用費。

校外單位申請使用本院場地空間,應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但情形特殊,經簽請院長核可者,得免收或酌減場地使用費。

四、

場地使用費之用途,以設備維護費、器材汰換、水電及相關人事費用等支出為原則。如有結餘,則作本院添購相關設備之用。

五、

申請使用場地之單位,應於預定使用日七天前,向本院辦公室辦理租借手續,否則不予受理。舉辦活動如有延期或取消情形,申請單位應立即通知本院辦公室辦理變更作業,違反者停止申請3個月。

六、

場地空間使用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場地內外美觀,禁止任意張貼海報紙張。

(二)室內嚴禁吸煙、飲食。

(三)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於租借時段內清潔場地並回復原狀。

租借單位對本場地空間之設備負保管維護責任,如有損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本院場地空間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內含營業稅5%):

(詳見法規原始檔)

 

八、

本要點經本院主管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