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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

一、本支給原則根據「國立成功大學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訂定之。

二、本支給原則適用對象:依「國立成功大學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第三點規定辦理。

、本支給原則第點之適用對象,按月支領現職績優加給,其每月支給基準依研        究、教學及服務合併計算如下:

(一)   研究:

1、   三年內曾獲本校特聘講座教授者,支給100點績優加給。

2、   三年內曾獲本校講座教授者,支給80點績優加給。

3、   三年內曾獲本校特聘教授第三次以上者,支給60點績優加給。

4、   三年內曾獲本校特聘教授第二次者,支給40點績優加給。

5、   三年內曾獲本校特聘教授第一次者,支給20點績優加給。

6、   由本院自訂點數計算細則(依三年內成果,應有具體事蹟)給予點數,以40點為上限。

7、   三年內曾獲國家/國際級以上或同等獎項者,經本院審查通過得給予點數,以40點為上限。

前開第一至第六目須擇一計算,與第七目加給之點數採合併計算。

因產學合作成果特優而獲頒特聘教授者,亦不得採計研究項目之點數。

本院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之服務單位署名,為因應海峽兩岸現狀,如在平等尊重未受不當矮化前提下,原則接受。

(二)   教學:

1、   三年內曾獲本校教學特優者,支給40點績優加給;三年內曾獲本校教學優良者,支給10點績優加給,二者擇一擇優支給。

2、   三年內曾獲本校通識課程優良者,支給10點績優加給。

3、   由本院自訂點數計算細則(應有具體事蹟)給予點數,以20點為上限。

4、   三年內曾獲國家/國際級以上或同等獎項者,經本院審查通過得給予點數,以40點為上限。

前開第一至第三目須擇一計算,與第四目加給之點數採合併計算,總計點數以60點為上限。

(三)   服務:

1、三年內曾獲本校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者,支給20點績優加給;三年內曾獲本校產學合作成果優良教師者,支給10點績優加給,二者擇一擇優支給。

2、三年內曾獲本校輔導傑出導師者,支給20點績優加給;三年內曾獲本校輔導優良導師者,支給10點績優加給,二者擇一擇優支給。

3、對本校有具體貢獻者,由校核定給予點數,以40點為上限。

4、由本院自訂點數計算細則(應有具體事蹟)給予點數,以20點為上限。

5、三年內曾獲國家/國際級以上或同等獎項者,經本院審查通過得給予點數,以40點為上限。

前開第一至第四目須擇一計算,與第五目加給之點數採合併計算,總計點數以60點為上限。

 

四、理學院自評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評估標準

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三大面向,參考項目如下:

(一)研究方面: 獲得國內外重要獎項、相關優勢領域之論文篇數、爭取校外研究經費、產學合作(如:獲證專利數、技轉金額)及其他具體研究成果等,最高給予40點。

(二)教學方面: 獲得國內外重要獎項、教學鐘點數與教學反應問卷點數、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獲獎或績效、協助教學業務推動或教學行政(如教學相關委員會參與)、配合推動校務發展之教學業務及推動國際化相關教學績效等,最高給予20點。

(三)服務方面: 獲得國內外重要獎項、參與校內各級委員會服務表現、行政服務表現、學生輔導表現、專業服務表現及其他服務表現等,最高給予20點。

研究、教學、服務三大面向之績效指標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本院另訂之。

五、前項研究、教學、服務各款點數採合併計算,申請名單由各系提報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委員會審議,各級得獎人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 特一級:三年內獲講座教授以上;或三年內獲特聘教授第三次以上且曾獲科技部傑出獎一次;或三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著有Science或Nature論文(限用一次)。

(二)特二級:三年內獲特聘教授第二次以上,且教學及服務須各獲10點以上之點數。

(三)優一級:三年內獲特聘教授第一次以上,且教學及服務須各獲10點以上之點數;或三年內獲教學傑出獎,且研究及服務須各獲10點以上之點數。

(四)優二級:研究獲20點以上,且教學及服務各獲10點以上之點數。

(五)優三級:研究獲18點以上,且教學及服務各獲10點以上之點數。

(六)優四級:研究獲16點以上,且教學及服務各獲10點以上之點數。

六、如為「國立成功大學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第三點第一款之加給者,除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績效之提升,維持或優於原申請時之表現,並於支給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繳交執行績效報告,由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委員會彙整及初審後,送校審查委員會複審,作為下一年度核給績優加給之依據。補助期間中途離退者,須於離職前兩個月繳交績效報告至本院。

七、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人數及核給比例、獎勵支給額度、核給期程,依「國立成功大學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規定或配合校方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置委員七至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各系所推薦校外人士至少1人,由院長邀請共同組成。

九、本院申請人皆須依校方規定表格填寫提供績效成果表現資料,申請名單由各系所先進行推薦排序,經主管核可後提交本院。本院將依據第三點所列績效指標項目綜合考量,經本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委員會決議,將全院排序清單推薦校方,由校方召開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准。

十、本院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如為新聘、退休、借調或中途離職者,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之支給以實際到(在)職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之;借調校外單位者,依歸建回本校任教月數佔當年比例支給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獎勵金。

十一、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支給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暨校方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