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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新創加速中心進駐企業輔導與管理準則 |
107年6月26日研究總中心106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新創加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增進駐企業培育成效,特訂定本準則。 二、本中心受理企業申請進駐之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資格 1. 關鍵企業:凡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正式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法人、機(關)構,且具輔導企業或新創團隊能力者。 2. 育成企業:凡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正式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其研發之技術或成品與符合本校發展方向者。 3.新創團隊:凡經由本中心輔導,參與校內外各項創業競賽獲獎,或經由本中心或育成聯盟學校評估具發展潛力者而具名推薦者。 (二) 申請應備資料如下 1. 關鍵企業: (1)申請書。 (2) 公司或法人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非營利性法人得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關鍵企業服務書。 (4)必要時須提供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與稅捐機關納稅證明文件乙份(公司成立不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年數提供,非營利性法人則免)。 (5) 同意審查聲明書。 2.育成企業: (1)申請書。 (2)與本校合作備忘錄。 (3)企業登記證明影本,自然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影本。 (4) 近三年之財務報告與稅捐機關納稅證明文件乙份(公司成立不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年數提供)。 (5)中小企業營運計畫書。 (6)同意審查聲明書。 3.新創團隊: (1) 申請書。 (2)個人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影本。 (3)中小企業營運計畫書。 (4)同意審查聲明書。 (5)創業競賽參賽證明或育成中心推薦函。 (三)審查程序 1. 由本中心依申請要點對申請文件進行初步查驗。 2.由審查委員進行內容審查。 3. 經書面服務內容審查/複審通過之申請案若有必要時,得另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評審,並得通知申請人列席簡報說明。 (四)本中心依申請案內容,邀請專家學者一至三位擔任審查委員。 (五)審查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若申請案未涉及校方投資之需求,得不召開審查委員會,授權召集人逕行核定。 三、進駐企業合作及輔導工作項目 (一) 關鍵企業 1. 由本中心與關鍵企業依據雙方所簽署之關鍵企業服務書,共同商定輔導項目時程。 2. 關鍵企業服務書併為關鍵企業合約書之一部份,並由本中心追蹤列管。 (二) 育成企業 1. 由本中心與育成企業依據營運計畫書,共同商定輔導項目時程。 2. 本中心提供律師或法務之專業諮詢,各進駐企業每年得諮詢6次,不得保留。當年度進駐未滿一年者,依進駐期間之比例計算。 3. 進駐企業得申請與本校教師、研究人員等進行諮詢,由本中心支付顧問諮詢費每月新臺幣2,000 元,當年度依實際申請次數為準,不得保留。 (三)新創團隊由本中心依據營運計畫書,共同商定輔導項目時程。 四、進駐時程、空間及進駐期間權利義務 (一) 進駐期程: 1. 關鍵企業:以1年為原則,期滿通過查核者,得續約之。 2. 育成企業:以3年為原則,得另延長2年。 3.新創團隊:以1年為原則,得另延長1年。 (二)企業得於合約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展延申請,經本中心審查通後得予展延。 (三)關鍵企業、育成企業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培育空間,新創團隊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共同工作空間。 (四)進駐相關費用 1. 關鍵企業 (1) 實體進駐空間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坪,關鍵企業配合款每月8,000元。 (2)虛擬進駐關鍵企業配合款另議之。 2. 育成企業 (1)實體進駐空間費500元/坪,服務費每月5,000~7,000元。 (2)虛擬進駐服務費每月5,000~7,000元。 3. 新創團隊服務費每月300元。 (五) 育成企業得依「國立成功大學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登記審查要點」辦理公司登記申請。 (六) 進駐企業其餘相關權利義務於進駐合約中另定之。 五、進駐企業管理 (一)本準則所稱之管理,其項目或內容包括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公共設施管理及營運績效管理,均由本中心負責管理。 (二) 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 1. 進駐企業應將常駐本中心之成員通報本中心,並遵守本中心門禁及空間管制等相關規定。 2.進駐場所之管線配置或空間變更或設計施工,應事先經本中心同意。 3. 進駐場所之標準事務設備,由本中心提供。企業進駐時應簽署財產清單並負管理責任;不再使用或遷出本中心時,應將設備回復原狀並返還。 4. 進駐場所得供企業從事試銷及研發測試活動。進駐企業應負擔相關安全措施安裝及處理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5. 進駐企業之事業廢棄物,應由進駐企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負責清運處理。 6. 進駐人員使用學術網路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三)公共設施管理 1.公共設施之使用分自助式使用及登記式使用二種。自助式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依各設施使用注意事項使用之。 2. 進駐企業應同意遵照「技轉育成會議室使用辦法」等公共設施使用規範。 六、進駐企業考評 (一) 本中心得視進駐企業經營狀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分數未達70分者得逕行要求企業離駐。 (二) 企業考評項目 1.關鍵企業:依關鍵企業服務書內容。 2. 育成企業與新創團隊: (1)營業項目是否相符。 (2)營業績效。 (3)與本校技術移轉、產學合作情形。 (4) 有無違規或違法情事。 (5)細項評分內容如附件1所示。 七、本準則經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