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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登記審查要點

105年5月11日第794次主管會報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學用合一,協助師生創新創業,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申請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基準」,訂定本要點。

二、創業團隊於校務均衡發展及教學順利之前提下,得向本校新創加速中心提出申請,以本校場域辦理公司登記。

三、本校場域提供公司登記之對象,限於本校師生或畢業五年內校友組成之團隊,且需進駐本校新創加速中心。

四、創業團隊於申請進駐本校新創加速中心時,若符合本要點規定,得同時申請以本校場域辦理公司登記。已完成進駐之團隊於進駐期間內,亦得提出申請。

五、本校育成空間有可出租單位且經創業團隊申請進駐通過並簽約後,得提供實體空間供其進駐使用,創業團隊得以該進駐空間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六、審查程序如下:
創業團隊檢附應備文件(如附件),向新創加速中心提出申請。由新創加速中心召開育成進駐審查委員會,並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經本校審查通過申請案,須再併該案審查意見表及個案計畫書,報教育部核定。

七、審查原則如下:
審查內容包括申請資格、公司登記期程、營業項目、資本額、股東結構,以及對提升本校教學研究之關連性及效益、未來產學合作相關規劃等。

八、經本校審查通過並提報教育部核定後之申請案,創業團隊應於本校通知後十五日內,與本校簽訂進駐企業辦理公司登記管理契約,其內容應包括登記期限、費用計算、租賃場所、登記變更揭露義務、管制條件、終止條款等權利義務關係。

九、進駐考評:
已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於本校場域之公司,每半年應依新創加速中心規定接受考評至少一次。如考評結果為不及格,本校得終止合約,要求一個月內離駐,並變更公司登記。

十、本校場域提供公司登記期限以三年為原則,至多展延二年,最長不得超過育成進駐合約期限。申請公司登記期限展延,須於屆滿兩個月前提出,經書面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展延。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