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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發展處促進研究發展補助原則

109年12月25日109學年度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範本處各項研究發展活動補助作業,落實行政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處各項補助規定之訂定,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符合本原則。

三、為促進學術研究及校務發展,對於下列各款事項,本處得訂定相關規定提供補助:

  (一) 各單位舉辦學術研討會與研究成果發表會。

  (二) 鼓勵教研人員從事學術研究,發表頂尖期刊,提昇學術研究風氣與水準、增進本校聲譽與國際競爭力及提升研發能量。

  (三) 鼓勵教師強化重點研究領域,投稿與本校校務發展目標鏈結之學術或評論性文章,以凝聚研究能量。

  (四) 鼓勵本校新進教研人員從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或實際參與教學,以提升本校教學研究能量。

  (五) 提供優秀教研人員研究待遇給與,以吸引具有國際聲望或特殊優秀人才,以深化學術研究水準。

  (六) 提升全校申請研究計畫能量,辦理相關經驗分享會、座談會,以躍昇本校學術研究量能。

  (七) 鼓勵本校教研人員參與國際合作計畫,以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 有效運用儀器設備資源,充實與改善教學及研究設備。

  (九) 其他有助於本校學術研究、校務發展之事項。

四、本處各項補助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敘明申請單位或申請人申請時應備之文件,並依時程公告申請受理時間。

五、本處各項補助應依特性訂定審查程序及相關審查基準,進行審查補助。

六、本處各項補助規定,應依特性訂定經費來源、補助項目金額及經費使用方式。

       補助經費核銷,悉依本校主計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七、本處各項補助所需經費,得視當年度經費來源及狀況,決定是否全部、部分或停止實施。

八、本處各項補助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依特性訂定適當管考或評鑑機制,強化補助成效。

九、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原則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