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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場地管理要點 |
109年12月15日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地球科學系空間委員會會議通過 110年2月23日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7日校長核定 111年5月30日110學年度2學期第1次地球科學系空間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6月1日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7月4日校長核定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有效管理本系所屬場地(以下簡稱本系場地),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本系場地,係指經本系空間委員會與系務會議決議之可租用空間。 三 本系場地僅供本系專任與兼任教師從事研究使用,專任教師得優先借用。 四 本系場地之使用應以房間為單位,借用者應提交使用規畫書至本系空間委員會審查。 五 借用者應負責維護租借場地之清潔,並於租借期屆滿時,即時撤離並恢復場地原貌,置留之物品於租借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搬離者,以廢棄物處理之,並斟收處理費用。化學藥品、空瓶及實驗廢棄物等,依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六 借用者對本系場地,應善加愛護、妥為使用,若有人為損壞,應負責賠償。 七 借用者應注意用電安全,不得擅自引接電源。 八 本系場地使用費之計費方式,依下列方式計算(電費另計): (一)以本系名義執行計畫所需,每坪每月新臺幣130元。 (二)非依本系名義執行計畫所需,每坪每月新臺幣500元。 (三)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於每年7月1日前公告,並於8月1日起,依公告之計算方式計價。 場地使用費之管理費計算方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借用者應於使用本系場地前,繳納使用費用。 十 長期借用本系場地者,電費依實際用電量每半年核算一次,借用者應依本系規定之繳款方式完成繳款。 十一 經本系審核同意,長期借用本系場地者,續約日以每年8月1日為原則。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