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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場地管理要點

109年12月15日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地球科學系空間委員會會議通過

110年2月23日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7日校長核定

111年5月30日110學年度2學期第1次地球科學系空間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6月1日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7月4日校長核定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球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有效管理本系所屬場地(以下簡稱本系場地),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本系場地,係指經本系空間委員會與系務會議決議之可租用空間。

本系場地僅供本系專任與兼任教師從事研究使用,專任教師得優先借用。

本系場地之使用應以房間為單位,借用者應提交使用規畫書至本系空間委員會審查。

借用者應負責維護租借場地之清潔,並於租借期屆滿時,即時撤離並恢復場地原貌,置留之物品於租借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搬離者,以廢棄物處理之,並斟收處理費用。化學藥品、空瓶及實驗廢棄物等,依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借用者對本系場地,應善加愛護、妥為使用,若有人為損壞,應負責賠償。

借用者應注意用電安全,不得擅自引接電源。

本系場地使用費之計費方式,依下列方式計算(電費另計):

(一)以本系名義執行計畫所需,每坪每月新臺幣130元。

(二)非依本系名義執行計畫所需,每坪每月新臺幣500元。

(三)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於每年7月1日前公告,並於8月1日起,依公告之計算方式計價。

場地使用費之管理費計算方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借用者應於使用本系場地前,繳納使用費用。

長期借用本系場地者,電費依實際用電量每半年核算一次,借用者應依本系規定之繳款方式完成繳款。

十一

經本系審核同意,長期借用本系場地者,續約日以每年8月1日為原則。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