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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單位
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
通過/修訂會議
所務會議
最新修訂日期
110年2月24日
聯絡方式
電話:
06-2757575#54360
聯絡信箱
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110年02月24日 所務會議通過(110年04月15日 校教評核備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品質,維持教育水準,特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本所專任教師之評量,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所初審項目、標準及程序。
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規定,提出免評量申請經本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予免評量。
當年度須接受評量之教師,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填妥附表一至附表四資料,接受本所教評會初審。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初審通過者,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規劃與設計學院進行複審。
本所教評會各次初審會議之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所教評會委員如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與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本所教評會初審時,須就受評者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佔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前項受評成績,經本所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初審未通過者,本所教評會須敘明理由,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於三月二十五日前通知未通過者。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本所專任教師經所、院教評會審核未通過評量或未提出評量申請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及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